教育时评:根治考试作弊不能单靠作弊入刑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替考行为开始受到刑法处罚。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第一个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最近,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首例“替考”案,并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当庭作出判决。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作弊的考生虎某及“枪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试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及相应罚金。
为何作弊屡禁不止呢?主要是因为现今很多的考试承载了太多的利益功能,甚至沦为了利益的附庸。高考自不必说,就连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亦是如此:一些高校把英语四、六级考试与学生的学位证挂钩,没有考过四、六级便可能失去梦寐以求的学位,等于四年书白读了。此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会以是否通过四、六级为门槛。
要想彻底解决作弊难题,记者认为要疏堵结合。一方面,国家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严堵。考试作弊入刑,堪称整肃考风史上的里程碑。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年的11月1日开始,作弊便从违规违纪上升到了违法层面。诸如普通高考、研究生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等国家考试,自此有了刑法保驾护航,震慑作用不可小觑。
另一方面,也要多加疏导。也许可以学一下媒体报道的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允许学生带一张A4纸大小的“小抄”进入考场的做法,改变考试的形式和内容。形式上,不要再布置那么多的笔头考试,多些实践性的考试;内容上,变死记硬背为灵活运用。带“小抄”进入考场表面是舞弊,实际是考验学生的整理、概括、归纳和自主学习、自我管理的能力,意欲变堵为疏,让考试作弊变为无弊可做。此外,弱化考试的利益承载功能很有必要。只有当考试回归本原,没有了背后众多的利益纠结,作弊才会失去其“承载之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