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扭转“啃老”恶习 法律引导更见效
限制“啃老”、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等诸多内容,不仅给解决现实中的矛盾提供了依据,还能引导年轻人树立尊老、爱老的意识。
马上要到重阳节了,这个日子也是法律所确定的老年节。就在几天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条例中引来议论最多的,无疑是有关“啃老”的内容了。按照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人经济资助的,老人可以拒绝。”这给那些安于“啃老”、不思进取的年轻人,敲响了警钟。尽管上述规定在生活中的实际作用,还需要具体的司法活动来检验,但规定本身就已经用法律的形式树立了标准,引导子女与老人之间建立更健康、更和谐的关系。
现如今,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里,老人对于子女似乎有尽不完的义务,即便子女成年了,也得省吃俭用给他们买房买车,似乎做不到这一点,就是父母失职。面对社会中的生存压力,一些年轻人也主动“顺应”这种观念,把“啃老”当成了理所当然。这不光加重了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心理上的负担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旦有了衡量亲情的经济标准,攀比、埋怨等负面情绪也随之产生,难免会引起甚至激化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
要保护老年人的权益,这些现实中存在的观念和现象,是必须面对的,也是立法活动所不能忽视的。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树立标准,对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积极引导。要保护老年人,自然也需要这样明确的标准,用法律的形式对老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在我省此次出台的条例中,限制“啃老”、子女不得干涉“黄昏恋”等诸多内容,不仅给解决现实中的矛盾提供了依据,还能引导年轻人树立尊老、爱老的意识。
看待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能总拿可操作性说事,否则就陷入了对法律的狭隘理解。所谓“上工治未病”,法律在无形中发挥的引导、教育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上,在条例审议通过之后,类似限制“啃老”的内容就已经引发人们热议,这种议论本身也是在启发更多的人思考,怎样更好地保护这些已经为子女付出了大半辈子的老年人。
更何况,条例中的具体条文是否可操作,还得靠今后的司法活动去检验。起初“常回家看看”入法时,就引发了不少争议,但随着一个个具体判例的出现,争议也渐渐平息了。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面对越来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条例的审议通过,让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有了不容突破的“底线”,也让更多老年人在面对子女的无理要求时有了“底”。(娄士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