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丨开机广告要给消费者选择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电视机开机广告不能关闭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案情并不复杂,被告所销售的智能电视机带有15秒开机广告,但因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且广告无法关闭而被投诉。地方消保委约谈被告无果后提起公益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这也是全国第一起因智能电视机开机广告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当前,智能电视机预植入开机广告是普遍现象,由于大多不能跳过或一键关闭,被消费者大量投诉。尽管近年来,行业相关人士、消费者保护机构等都在积极讨论并制定相关规范来约束开关机广告,但一些乱象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不外乎利益问题。市场上,许多厂商采取低价销售智能电视机,并通过播放开机广告来实现更多收益。
公允地说,智能电视机带有开机广告无可厚非,但必须合法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选择权和知情权。广告法明文规定,在互联网页面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也要求,厂商在进行销售时,不能隐瞒或故意回避存在开机广告的问题,且要在产品说明书、包装及操作系统中有提示信息。
但从上述案例看,被告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和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广告虽然只有15秒,但背后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更事关智能电视机行业的健康发展。司法机关支持地方消保委的公益诉讼请求,不仅有力维护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彰显了司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也能在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生产经营。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随着各类智能应用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包括电视机在内的更多智能产品正走进千家万户,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智能产品再怎么“智能”,都不能省略消费者的“选择键”。希望所有企业都能把消费者的权益当成自身立足的根本,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通过正当和公平的竞争实现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