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汽车轮胎等四项消费税取消

01.12.2014  14:11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