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9月1日起江苏公积金可偿还纯商业贷款

23.08.2015  18:02

  今年5月1日,南京市公积金执行逐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新政。近期,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信息,今年9月1日起中心将受理提取公积金偿还纯商贷的业务。“纯商业贷款的职工,9月1日可到中心提取公积金还商业贷款。另外,组合贷款的职工如公积金贷款已还完,剩下商业贷款的部分未还,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施主任告诉金陵晚报记者。

  普通商品房可提取公积金还商贷

  据了解,省公积金职工缴存相对稳定,但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职工的购买力并不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已超过20万人,今年1月至7月,共放贷13.74亿元,支持3526户职工购房。去年贷款18亿元,2013年贷款27亿元。”施主任介绍,正因为省公积金的贷款资金充足,才有条件执行公积金还商贷的业务。

  据悉,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新出台的《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显示,职工只有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才能支取公积金偿还商贷。而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和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无法支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纯商贷、还清公积金的组合贷能提取公积金

  “申请偿还商贷时,借款人或配偶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还要有正常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且还贷信用良好。”施主任表示,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贷的,须实际还贷满1年(含)以上,以后每次申请须距上次申请满1年(含)以上时间。

  记者获悉,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和配偶申请支取的总额,不超过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实际的还款额。借款人及配偶方均在资金中心缴存的,按先借款人后配偶方顺序支取公积金(住房补贴)。

  除了纯商业贷款的职工,9月1日起能办理公积金还商贷业务。另一类人群也可以办理,买房人办理了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几年后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已还清,商贷还没有还清,9月1日起也能申请公积金还商贷。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

  具体事宜查询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

  “江苏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目前处于关闭状态,职工要获得省公积金的详细信息,需要到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主页面右上方公积金一栏查询。”施主任告诉记者,职工需要办理相关的业务该网站都可以查到。

  届时《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也将会在该网页上显示,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查询。而办理的地点是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资金中心服务大厅。

  另外,对于借款人在资金中心缴存,配偶方在非资金中心缴存的,配偶方已办理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贷的,则应先扣除配偶方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补贴);配偶方未办理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贷的,则先支取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配偶方公积金(住房补贴)。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未缴存公积金(住房补贴)的,须提供未缴存证明材料,方可支取缴存方公积金(住房补贴)。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