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江苏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5.06.2017  16:31

  6 月24 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 年7 月1 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90 元,增加120 元,增长6.78%;二类地区1720 元,增加120 元,增长7.50%;三类地区1520 元,增加120 元,增长8.57%。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 元,增加1.5 元,增长9.67%;二类地区15.5 元,增加1.5 元,增长10.7%;三类地区13.5 元,增加1.5 元,增长12.5%。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