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租车份子钱下调 4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31.03.2015  21:49

  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新闻发言人 

  就出台的市域出租汽车的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记者3月31日获悉,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两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企业租赁承包费标准、实施返空费政策、实行市域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新闻发言人。 

   1、记者: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企业租赁承包费标准调整是此次一项重要政策,请问发言人,具体调整包括哪些内容?标准调整后对驾驶员收入有何影响? 

  答:根据车型不同,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的租赁承包费标准调整如下: 

  (1)普通车型出租汽车租赁承包费标准,单班6100元/月·车,双班6800元/月·车。 

  (2)中档车型出租汽车租赁承包费标准,单班7700元/月·车,双班8600元/月·车。 

  (3)高档车型、新能源车型出租汽车租赁承包费标准,参照中档车型标准执行。 

  本次租赁承包费调整后,普通车型租赁承包费标准单班由6700元/月·车调整为6100元/月·车,下调600元;双班由7000元/月·车调整为6800元/月·车,下调200元,下调幅度分别为8.95%、2.85%,预计每年为普通车型单班驾驶员增加收入7200元,预计每年为普通车型双班驾驶员增加收入2400元(两人合计)。 

  中档车型租赁承包费单班由8400元/月·车调整为7700元/月·车,下调700元;双班由9400元/月·车调整为8600元/月·车,下调800元,下调幅度分别为8.33%、8.51%,预计每年为中档车型单班驾驶员增加收入8400元,预计每年为中档车型双班驾驶员增加收入9600元(两人合计)。 

  2、记者:两部门通知已经对出租车租赁费收取进行了规范,请问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对出租汽车企业还有哪些明确要求? 

  答:本次在对租赁承包费标准进行调整,是要求出租车企业进行适当的让利,减轻驾驶员的负担。在出台新的调整政策的同时,明确要求租赁承包费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关于出租汽车企业租赁承包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此次通知还明确规定,废止此前出台的我市出租汽车企业租赁承包费相关文件中与现行要求不一致的内容,从2015年4月1日起一律按现行标准及要求执行。 

   3、记者:从今年将实施返空费政策,请问在制定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在实施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市域经营权出租汽车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返空费政策,即按照出租汽车载客车程超20公里以上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标准执行。 

  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江苏省价格听证目录》规定,2012年4月27日市物价局召开价格听证会。目前,国内同类城市多数都实施了出租汽车超过一定车程加收50%长途返空费,随着城市大交通格局的逐步形成,南京的交通状况已经明显改善,超20公里以上的营运里程基本可以涵盖主城区域,由于长途乘客所占比例较小,这项政策对市民影响不大。现综合各方面意见,南京推行此项的条件也已经成熟。 

  需要提醒的是,各出租汽车企业要配合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调整工作。计价器调整期间,已调整完毕的出租汽车执行返空费政策,未调整的出租汽车仍按原运价政策执行。 

   4、记者:记者注意到,南京将实施市域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政策,具体从什么时间开始? 

  答: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每年1万元/车的市域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实行市域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政府不再收取任何出租车经营权的费用,目的是政府让利出租车行业,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5、记者: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发展需要综合施政,请问下步我市就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关于出租汽车的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和发展目标,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不断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努力破解发展难题,科学统筹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和乘客等各方利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个性化出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