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5月1日起执行 南京二手房税负基本不变
□金陵晚报记者 肖雪 刘玥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即在全国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后,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增值税究竟如何缴?对于这个最受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与《通知》配套的文件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二手房交易将实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包括南京在内的非限购城市,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要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出售2年以上(含2年)住房的,免征增值税。
5月1日起,南京二手房按5%缴增值税
《通知》配套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明确,北、上、广、深以外的非限购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而北、上、广、深这4个限购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对于南京市民来说,从5月1日起,出售不足2年的二手房,按房屋全款的5%缴纳增值税;2年以上(含2年)的依然免税。
过渡期内,南京个人二手房税负无变化
“营改增”后,市民二手房交易缴纳税负是否会有变化?
记者注意到,在目前的营业税模式下,南京个人二手房买卖,不满两年的房源将按照房屋总价征收5%的营业税及其他一些零碎税费,共计约5.6%,由南京地税征收;而5月1日后,按照“营改增”过渡政策,房屋总价的5%将作为增值税缴纳进入国税部门,其他零碎税费仍归南京地税征收。也就是说,在过渡政策的有效期内,对于买卖二手房的南京市民来说,实际需要缴纳的税费基本无变化。至于这个“过渡期”究竟有多长,目前的文件并未给出明确的时间。
那么,5月1日营改增税费新政执行后,如何计算二手房买卖税点?金陵晚报记者为您算一笔账。
举个例子,市民周先生2015年2月购买了南京河西的一套现房住宅,今年6月时将这套房子以400万元总价出售,由于未满2年,卖房时,周先生需要额外缴纳房款全额5%的增值税,即20万元。但如果周先生选择将房子在2017年2月以后再出售,则不需要缴纳这笔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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