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联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国家宪法日我省工会活动突出关注农民工权益
本网讯 12月4日是我国国家宪法日,也是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五老村街道总工会四级工会联动,组织30多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及法工干部,在南京正洪街广场举行了以“情系劳动者,法在你身边”为主题的大型法律咨询服务活动。记者现场采访发现,农民工咨询和投诉占到大多数,“拖欠工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单位不愿赔偿”等成为农民工遭遇最多的侵权行为。
胡某来南京打工已近8个年头,起初找到一家单位打工,但单位提出要试用三天才能决定他去留。胡某没办法只好答应下来,但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三天过后,单位以不适合为由叫胡某走人,并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胡某至今想不通:这三天的活不是白干了?
现场咨询律师钱丽听了胡某的陈述后,告诉他当时就应该申请劳动仲裁,为自己讨回应得的报酬。钱丽表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半数以上劳动争议,涉及农民工。”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今年已接待了近200起农民工投诉。28岁的孙某,是来宁务工的女性农民工。2015年9月20日应聘到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至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16日被用人单位以未完成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孙某12月份的工资,孙某至南京市总工会求助。南京市总工会立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了解核实:孙某自入职以来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以求达到考核目标,在前两个月,用人单位对孙某的考核结果都是优秀。2015年12月16日,即试用期满前四天,孙某被用人单位以新的考核标准评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从而解除了劳动合同。
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是否适用正确。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应当是确定的可量化的,对于劳动者试用期的考核评价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订立时的考核标准来进行,而不能够按照新的标准对试用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孙某试用期即将结束之时,用新的考核标准来评价孙某最后一个月(试用期内)工作情况,得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果,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的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援助律师提交了相关证据,阐述了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援助律师意见,裁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及当月工资。
“我在工作时被小偷打伤,到底算不算工伤?找谁赔偿?”当天上午,省总工会阳光法律援助志愿者走进省劳动力市场开展服务。正在找工作的李师傅反映,他此前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担任小区保安,夜间巡视时被小偷打伤,造成七级伤残。李师傅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并由物业公司承担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各项赔偿,遭到拒绝。物业公司认为李师傅是因他人故意伤害造成的,应首先由加害人(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当场指出,用人单位的理由不成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实际上是存在两个法律关系问题:第一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第二是工伤赔偿问题。李师傅既可以向加害人追究人身损坏赔偿,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只是在具体赔偿数额计算时,会存在医药费、康复费等重合的问题,不能同时要求双方都赔偿。
据了解,农民工所涉及的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方面,案情不太复杂但发生率较高,且单个事件往往引发相互关联的多项争议。比如一个工伤事故往往可能引发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待遇赔偿等一系列争议。对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原因,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分析,随着经济体制转换、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主体多元化,使得劳动关系稳定性相对欠缺,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格局不平衡,加之转轨时期过渡政策衔接不到位,使劳动纠纷的及时调处遇到障碍,劳动争议案件因此逐年上升。
针对农民工劳动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现状,我省各级工会加大农民工维权服务力度。今年以来,省总工会建立苏工阳光预警信息平台,深入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四季行”活动,积极构建12351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及时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切实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天的法律服务活动吸引了许多职工和市民前来了解、咨询,法援志愿者都耐心地一一解答并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援助。现场还通过免费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十大典型案例》《职工维权知识100问》《职工维权课堂》等法律宣传资料,加强规范和解决劳务派遣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劳动关系问题的宣传,推动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据悉,全省各地也于当日同步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朱波 谢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