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7年5月31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安排 时间 | 品种 | 数量 (万吨) | 标的分布 |
5月31日 (星期三) | 最低收购价 (早籼稻) | 100 | 2014年:安徽(2)、江西(15)、湖北(2)、湖南(6) 2015年:安徽(2)、江西(20)、湖北(8)、湖南(15) 2016年:安徽(2)、江西(15)、湖北(3)、湖南(10) |
最低收购价 (中晚籼稻) | 101.39 | 2014年:江苏(4.7)、安徽(10)、江西(10)、河南(5)、湖北(5)、湖南(5)、四川(5) 2015年:江苏(0.99)、安徽(5)、江西(5)、河南(3)、湖北(5)、湖南(5)、四川(5) 2016年:江苏(0.7)、安徽(5)、江西(5)、河南(2)、湖北(5)、湖南(5)、四川(5) | |
最低收购价 (粳稻) | 100 | 2014年:辽宁(10)、吉林(10)、黑龙江(10)、江苏(15)安徽(15) 2015年:吉林(5)、黑龙江(5)、江苏(5)、安徽(5) 2016年:吉林(5)、黑龙江(5)、江苏(5)、安徽(5) |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110元/吨(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保证金10元/吨)。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粮食数量,向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买方预交的国家临时存储和最低收购价稻谷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确保有足额的资金进行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账。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汇款后请及时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查询资金是否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单位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2、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3、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资金,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进口合同规定的水分13%,杂质1.5%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六、其它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