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规范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12.11.2015  06:17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启动诉前程序

 

  无锡市检察院日前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规定》共6章47条,涵盖环境公益诉讼各个方面。在诉讼主体方面,《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与被诉对象处于同一法律地位,依法履行职责,涉及领域包括水、大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类案件及自然生态资源破坏类案件等,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类刑事案件时,也可附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职的能动性,《规定》明确了诉前程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启动诉前程序,以督促起诉意见书的形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或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相关机关或组织没有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原则上不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调解,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后,相关机关或组织拒绝履行的,检察机关可以对这些机关或组织的上级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机关或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韩东良  张跃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