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03.12.2014  10:46

          无锡市《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近日正式颁布实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无锡市将建立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向上争取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责权利相一致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增强保护生态环境者的积极性,保障生态区域的公平发展权。《意见》规定生态补偿对象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的对象。同时将建立动态调整补偿机制,在先期确定的补偿范围、标准基础上,逐步向全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太湖重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拓展,提高生态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另外,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重点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无锡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