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检察:无知买卖电话单,遗憾违法进班房
【案情直击】
5月的某天,宋某因汪某与其公司债务问题,找汪某未果,遂宋某联系被告杨某,并与杨某达成协议,以25000元的价格由杨某为其调取汪某的电话单。后杨某以21000元的价格秘密购得汪某的电话单并且提供给宋某,宋某通过杨某电话单将汪某截获并且将其非法拘禁长达九十多小时。
经法院审理,最终以杨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律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对社会实践中频繁发生的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个人信息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必须是一旦泄露即可能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伤害,是本人所不希望为一般人所知晓的,具有法律保护价值的能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及社会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受金钱诱惑,对违法行为心存侥幸,对所犯罪名更是知之甚少。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诱惑无处不在。日月欲明,浮云盖之,我们只有提高自己的自制力,加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方能避免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