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9员工无法随迁被辞职 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去年12月22日,泗洪某食品加工企业宣布将搬迁到常州,愿意随迁的员工继续留用,不愿意随迁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这让陈某等9名员工很为难,他们是泗洪本地人,年龄相对较大,且牵涉到成家立业等,于是要求企业支付相应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拒不支付任何赔偿。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他们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提出了调解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件焦点: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故针对本案的情况,该企业应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到常州工作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调解经过:调解专家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与该单位取得联系。单位却告知调解专家,他们企业已于2015年12月28日在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了注销程序,不同意与职工进行调解。若企业注销成功,职工维权将更加艰难。为此,调解专家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立即中止了该企业的注销程序。企业见劳资纠纷不解决,便无法办理注销手续,遂改变以往坚决态度,同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调解结果: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了陈某等9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至3000元不等。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