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31.07.2015  11:17

  

  江苏拟立法规定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

  将被记录在案

  本报讯(经济报记者朱彬彬)记者昨天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获悉,提交会议审议的《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信息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

  《条例(草案)》明确将纳入记录的不文明行为包括: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地文明古迹;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以及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在规范旅游者行为的同时,《条例(草案)》对保护旅游者权益也作出相关规定:游客购买到假货或变质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主管部门需及时发布游客承载量、饭店接待状况等数据信息;网络旅游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发票等。

编辑: 刘 明、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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