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旅游或将游客不文明行为通报公安征信等部门
中新网南京7月28日电 (杨颜慈)7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南京召开,调研起草长达3年的《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记者在会上获悉,《条例(草案)》单列“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章节,明确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记录信息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
江苏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认为,“由于部分旅游者素质不高,旅游中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现象,在国际、国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些新的现象,新的情况,都迫切需要加强立法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明确将纳入记录的不文明行为包括: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地文明古迹;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以及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在规范旅游者行为的同时,诸多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内容也纳入了条例起草过程。例如,游客购买到假货或变质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主管部门需及时发布游客承载量、饭店接待状况等数据信息;网络旅游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发票等。
“十年间,江苏年接待境内外游客人数从1.5亿人次增加到5.74亿人次,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4.3%增加到5.5%。”秦景安认为,大众旅游时代已经到来,旅游的外延和内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目前旅游产品已从单纯观光到观光、休闲、度假并存;养生旅游、工业旅游等不断涌现;旅游经营由传统的门店向网络经营转变等。
面对旅游市场的新业态,条例草案也作出了相应引导和规范:例如加快发展落地自驾游,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开展异地还车业务;推进发展长江游轮、游船等水上旅游;鼓励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扩大旅游业投融资渠道等。(完)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