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要求做好2015年度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27.02.2015  10:10

苏旅办〔2015〕48号

各市、县(市)旅游局(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苏政发〔2014〕85号)精神,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现将2015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旅游、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14号)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详见附件5)。对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否则视同无效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二、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由各地旅游、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联文分别报送至省旅游局相关处室和省财政厅金融处(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各一套),逾期不予受理。报送省旅游局的项目须由省辖市旅游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汇总报送,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可直接报送。

  3月中旬,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并予以公示。

  三、凡提供虚假收入、投资完成额、经营利润等资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其所获得的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收回,同时相应取消项目所属地区(县或区)下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规定追究审核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处理情况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各市、县(市)旅游局(委)、财政局可登录江苏旅游政务网(www.jstour.gov.cn)“旅游公告栏”和江苏省财政厅“信息公开栏”(www.jscz.gov.cn)下载文件和相关表格。

  附件:1.2015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景区及公共服务类)项目申报指南

  2.2015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乡村旅游及新业态)项目申报指南

  3.2015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宣传广告联合投放)项目申报指南

  4.2015年度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旅行社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5.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责任承诺书

  江苏省旅游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