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3月起征收

21.03.2016  20:02
 

去年年底苏州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从3月1日起试行,自此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将征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办法》明确,征收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谁污染谁付费为原则,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促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控制工作,减少扬尘污染。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征收标准为1.00元/平方米·月。对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水下等工程免征扬尘排污费。

扬尘排污费根据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平均达标削减系数和施工工期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为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元/平方米·月)×工程调整系数×计费面积(平方米)×(1-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根据不同工程及其施工阶段的扬尘污染程度,确定调整系数,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与装修阶段的调整系数为1.0,在土石方和桩基阶段的调整系数为1.6;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的调整系数为1.4;绿化工程、水利工程的调整系数为1.2;房屋拆除工程的调整系数为1.6。《办法》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