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04.03.2016  12:28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2月4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繁荣发展,规范省级现代服务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创作生产项目;

(二)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项目,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融合项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项目;

(三)绿色印刷、环保印刷、智能印刷等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金融合作项目;

(五)重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培育及服务平台建设;

(六)重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节展项目;

(七)版权保护、服务、交易项目;

(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对外贸易项目;

(九)品牌实体书店建设项目;

(十)其他需要扶持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江苏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活动的企业(单位)。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至项目申报截止日,企业(单位)完整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

(三)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带动力强、示范作用明显。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立项。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

(四)前3年本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预算的30%。

(一)项目补贴。对正在实施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点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三)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点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省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

(四)参与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参与确定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

(五)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好年度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的下达。

(六)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七)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评审方案等。

(三)指导市、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四)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会同省财政厅对当年拟扶持项目对外公示、下达经费等。

(六)督促并指导市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省直项目进行监管。

(七)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主要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配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做好项目实地考察工作。

(三)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拨付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四)配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的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关联度等。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实地考察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按地区实行限额申报制度。根据各省辖市(含昆山、泰兴、沭阳)及省直单位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综合指标及近年来专项资金扶持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辖市(含昆山、泰兴、沭阳)、省直单位项目申报个数,其中县(市)级项目申报数须占一定比例。

第十六条     每年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计划。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市、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申报项目,省直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各省辖市(含昆山、泰兴、沭阳)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经过初审的项目,正式行文上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第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实地考察、会商、公示、下达经费。

形式审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评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

实地考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并聘请专业人员对专家评审后拟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会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提出项目经费安排意见。

公示:根据会商结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费下达: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达经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发展规划、行动计划等,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有权收回专项资金。

对已完工及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入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合当地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不能截留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核减该市、县(市)下一年度的支持规模,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 月4 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9号)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