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证新规剑指“取证难举证难” 部分公证实行“绿色查询”

04.06.2018  01:51

  交汇点讯 一直存在“取证难、举证难”是办理公证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仅去年,南京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假材料或假人冒充骗取公证书就有约1350件。江苏省公证协会日前制定意见,要求省内各公证机构全面推行四项全新举措,让办证依法依规、办证不用求人、办证便捷高效成为江苏公证鲜明的行业名片。

   一是推行公证机构代理调查核实制。 开展主动调查服务,对住所地、死亡、学历、学位等简单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调查核实,对较为复杂的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强化与公安、民政、住建、档案等关联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缺乏数据信息支持的公证事项,建立绿色查询机制。健全公证机构涉外公证书代办认证协作机制,完善调查协作机制,缩短办证周期。

   二是推行咨询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 全面推行咨询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当事人一次性了解申办事项的所有要求;推行办证指引,在各类服务平台公布办证流程、不同公证事项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获取途径、规范样式等内容;通过在线受理平台、QQ、微信等便捷渠道,开展远程视频咨询。

   三是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 推行“互联网+公证”服务,在各公证机构开通在线受理平台,对平台已支持的公证事项,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

   四是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及出证。 对群众再次申办学历、证书等简单公证事项的,对使用“证据宝”“实时保”等电子数据存管系统的注册用户,在身份材料、签名印章等已经公证机构备案确认的情况下,可在线直接申请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办结后以邮寄等方式送达。

  江苏省公证协会会长赵科表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解决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问题不能违反公证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而是依靠“数据多跑腿、公证员多跑路”。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等法定义务。公证办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要耐心解释说明;发现当事人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合法,要及时固定证据,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处理好预防执业风险、保证公证质量与减少当事人办证负担、提高服务质效之间的关系,是公证行业必须平衡的课题。目前,省公证协会对234个公证事项和7个公证事务实行规范管理,明确证明对象、证明材料、取证方式和证明标准,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可以得到完整清晰的办证指引服务,避免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的现象。

  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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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顾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