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 紧密结合新疆实际,用尊重的态度对待各民族习俗

01.04.2016  21:55

王卫胜

  第一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紧密结合新疆实际,不断探索确保新疆社会稳定的治本之策,提出了解决新疆复杂社会矛盾的“五把钥匙”论,即“思想的问题用思想的方法去解决,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暴恐的问题用法治和严打的方式去解决”。其中,“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是对党的有关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科学认识,是指引我们妥善处理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正确态度和方法,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全面理解、正确运用、努力实践。笔者结合长期在新疆生活和工作的经历,就学习理解“用尊重的态度对待民族风俗习惯”、更好地贯彻落实党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谈几点体会和认识。

  一、正确认识新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习俗

  新疆各民族在长期共处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各民族不仅在节庆、待客、忌讳等方面有着一些共同的风俗习惯,不同的民族也有着独具本民族特色或带有自身宗教信仰色彩的习俗。了解和掌握新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禁忌方面的基本常识,是体现尊重的基本前提。

  宗教信仰在新疆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有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有的风俗习惯则是宗教教规的一部分,一些民族的风俗习惯还与宗教活动合而为一。但是我们不能把有的宗教活动当成民族风俗习惯来看待。如伊斯兰教的“斋功”,就是伊斯兰教为强化信徒宗教意识而规定的一种行为方式,不能说这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因此,在具体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因为民族和宗教之间的联系而过分强调宗教信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也不能把带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混同于一般的宗教活动。应当把“带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与“宗教活动”区分开来,更应当把“带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与“利用带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从事的非法宗教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与以“带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为掩护从事的任何非法活动严格区分开来。

  二、突出问题,把握原则,在各族群众中倡导相互尊重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早在江西苏区、长征途中和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许多明文规定。新中国在不同时期也都制订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我国第一部《宪法》第4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警察法》第20条等,又如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的优惠扶持政策等。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关于保障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法规体系,包括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政策、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年节的政策、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保持特殊丧葬习俗的政策、尊重少数民族衣饰着装习惯的政策、尊重并保障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政策、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愿改革风俗习惯的政策、防范传播媒介中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等内容。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落实民族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突出问题导向,把握处理原则,切实在各族群众中倡导相互尊重。 

  第一,厘清当前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主要问题。

  随着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对敌斗争方面,近年来“三股势力”利用宗教,歪曲篡改宗教教义、教规,肆意破坏风俗习惯的问题突出,值得我们高度警惕。在人民内部,一是因不了解、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而引发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有的甚至被敌对势力加以利用。二是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不够,措施不够得力,针对性不强。一些群体缺乏基本的民族宗教政策常识,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存在模糊或错误的认识。有的把风俗习惯看成是落后愚昧的东西,有的分不清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极端、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三是有的人抱有大汉族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导致行为上的明知故犯。有的在执行民族宗教政策上表现出急功近利的行为,强制改革一些风俗习惯,伤害了群众感情,产生了不良影响。四是社会上有些人利用风俗习惯未被尊重等小概率事件,过分强调“民族身份”,以此表达不合理诉求,使一些不明就里的群众对某个民族形成刻板印象,影响了民族关系和谐。

  第二,积极预防境内外敌对势力借民族风俗习惯进行煽动破坏。

  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境内“三股势力”利用宗教和民族风俗习惯在我国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主要有泛化“清真”和妄断“阿热木”(非清真)、要求妇女穿蒙面罩袍、要求青年男子留大胡须、干扰群众社会文化生活、恐吓穿着时尚的群众等表现形式。上述种种打着宗教和民族风俗习惯旗号的极端表现,其目的就是要否定我国的政治制度,挑战国家法律尊严,妄图分裂祖国,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权;否定民族传统文化,排斥一切现代文明发展成果,剥夺信教群众追求今世幸福的权利;把宗教功修与社会文明进步对立起来,挑起信教群众内部以及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仇恨,甚至煽动用暴力恐怖手段残害、消灭异教徒,诱惑信众以所谓的“殉教”方式进“天堂”。这些极端行为一旦泛滥,不仅将严重扰乱群众思想和社会秩序,严重践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且将严重威胁民族文化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和时刻关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和坚决打击。

  第三,把握处理原则,倡导各族群众践行  “五个原则”。

  一是“相互尊重”的原则。首先,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也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民主权利的践踏,意味着对法律的侵犯。我国《刑法》已将“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确定为犯罪,这是对我国《宪法》有关条文的具体化,其实质就是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其次,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一个民族成员往往把自己的风俗习惯被理解、被尊重看成是对自己整个民族的理解和尊重,从而表现出愉悦、友好;反之,如果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嘲弄、侵犯,就会被看作是对自己整个民族的轻视和侮辱,该民族成员就会表现出不快、愤怒乃至仇恨,由此可能造成民族间的隔阂、不和,有的甚至酿成不幸的冲突。第三,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许多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千差万别,才构成了中华文化的多姿多彩。只有对这些民族习俗文化加以尊重、保护、开发、弘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进一步增强各族儿女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更好地繁荣中华文化,凝聚起实现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是“尊重自愿”的原则。尊重群众自愿改革风俗习惯,是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做好群众工作、团结和凝聚群众力量的客观要求。对于那些落后习俗,要引导各族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革。当前,有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要改革落后习俗的初衷和愿望是好的,但行动上忽视群众的自觉意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强迫,结果事与愿违。有的干部在群众举行的起名礼、割礼、婚礼、葬礼等活动中以宗教事务管理为名,采取一些令群众反感的作法直行干涉,造成群众心理上与基层组织的对立。这就特别需要讲究工作方法。应防止急躁冒进,避免使用极端的办法处理尊重习俗的问题。应当做到既不能忽视时代发展要求、不能对群众要求改革风俗的意愿视而不见,也不能打着以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旗号、固化那些不合时宜的习俗。还应当特别注意防止“三股势力”以改革或坚守风俗习惯为由头,煽动蛊惑群众制造事端,危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是“慎重稳妥”的原则。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的关系复杂而敏感。新疆的许多少数民族同时兼具信徒身份,使有些事件看似因宗教而起,实为因不尊重风俗习惯而起。当发生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件时,往往会引起涉事民众产生反感,导致将民俗和民族问题泛宗教化。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引发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在与“三股势力”斗争的形势异常复杂的背景下,涉及重大原则和政策,应秉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慎重稳妥,区别对待。不能凭个人想象与好恶,随意把民族风俗习惯说成是宗教仪规而妄加指责。对肉孜节、古尔邦节等虽来源于宗教教义、但长期以来已经成为民族传统节日的,对起名、割礼、领结婚证后念“尼卡”等虽然具有某些宗教色彩、但也已成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都不应再视为非法宗教活动,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

  四是“依法管理”的原则。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反恐怖法》等规律法规,为我们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论哪个民族,都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自觉按法律办事,决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公民。对涉及民族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要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四个维护”,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要坚决纠正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杜绝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发生。对利用宗教肆意践踏民族风俗习惯、煽动和制造民族仇视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五是“率先示范”的原则。在新疆,各族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一要带头做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模范。坚持党员讲党性,干部讲标准。各族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挥好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引领者、示范者、践行者作用,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二要带头争当服务各族群众的模范。要不断加深对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规律性的认识,根据各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和特殊合理需求,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公共性的特需产品。要继续做好清真食品和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三要带头争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模范。各民族干部既要尊重本民族风俗习惯,更要带头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其他民族的干部群众交朋友、结对子、走动互动、融洽感情,带头营造互相尊重风俗习惯的良好氛围。有的民族喜食猪肉,有的民族则禁食猪肉;有的民族喜食马肉,有的民族又禁食马肉;有的群众生活中离不开酒,有的却将酒视为生活禁忌……针对这些生活细节,都要高度重视和尊重,如有不慎,会对民族关系和谐产生不利影响。四要带头争当移风易俗的模范。目前一些群体中结婚要彩礼、要面子、讲排场、搞豪华婚庆、奢侈浪费等现象比较严重,已经超出了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有的因不堪重负而影响了正常生活,与现代文明要求格格不入。因此,各族干部要带头倡导本民族内部移风易俗,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带领本民族群众改革那些不合时宜的旧风陋俗,与时俱进,倡导和适应现代文明进步新生活。

  三、积极营造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

  当前,在全社会营造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良好氛围,与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环境分不开。从当前新疆的实际情况看,应继续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要深入学习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引导各民族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首先要积极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巩固和加强主流宣传媒体的导向性作用,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大主流媒体上有图像、有声音、有画面、有网址、有公众号,在全社会占领宣传文化舆论高地,为各民族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要积极倡导民族团结理念。民族团结理念是各民族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理论基础。各级党委、政府应开展常态化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五个认同”。应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纳入“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应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应大力选树民族团结进步典型,定期表彰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大力营造人人爱护民族团结、人人维护民族团结、人人争做民族团结模范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各民族尊重彼此的风俗习惯创造有利的群众基础。

  三要加强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作用。各族干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宣传我们党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民族政策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党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民族政策的理论研究、立法研究、经验总结和推广。应及时编撰有关新政策、新举措、新理念方面的宣传资料,使之符合时代发展和群众要求。应广泛深入开展党员干部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实践活动,推动各级干部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带头互学语言、相互结对,带头践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尤其是各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应按照掌握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推动工作、融洽感情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严厉追究违反党有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民族政策的行为和相关人员。

  第二,强化教育管理,做好流动人员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相关工作。

  一要苦练内功,做好新疆流出人员相关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应将自行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基层组织应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对本辖区内重点人员、特殊群体,除了开展双语教育、技能技术培训外,还要重点开展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教育,加强内地民族风俗习惯知识教育,为自行外出人员在内地发展奠定基础。

  二要做好内地流动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确保疆内和谐稳定。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和全国对口援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内地各族群众向新疆城镇流动的规模、频度、数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内地流入新疆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一是应当加强与对口援疆机构落实对本省(市)来疆务工经商人员的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援疆落地企业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二是应当加强街道社区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四知四清四掌握”要求,及时落实对自行流入新疆城镇人员进行民族宗教政策、风俗习惯的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