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9.12.2015  14:57

  近年来,新沂市检察院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依法严厉打击性侵、拐卖、抢劫等危害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勇担未成年人守护神,取得良好成效。12月21日,该院依法立案监督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1988年4月1日生)被新沂市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5年5月,新沂市院未检科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吴某、张某某(均已判刑)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案件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蒋某陈述在2013年5月份两次被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强奸。该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而公安机关并未对该起犯罪立案侦查,显属不当。新沂市检察院遂于6月10日向新沂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新沂市公安局于6月17日回复了未予立案的理由。         

  新沂市检察院经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两次强奸被害人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的理由不成立,遂向新沂市公安局发送《通知立案书》,并派员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证。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其他犯罪被抓获,新沂市公安局遂以被害人蒋某等人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另查明自2015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孙某某、王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采取暴力、欺骗等手段多次与上述两名在校学生发生性关系。         

  6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新沂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4日,新沂市检察院依法以强奸罪将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新沂市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