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新沂完善四大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公信力

15.09.2016  03:33

  今年以来,新沂市局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强力推进,精心打造顺应公安改革趋势的“执法运行、执法管理、执法监督、执法追责”四大体系建设,全面规范公安执法权力运行,全力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以“两统一”工作为突破点,建立“全覆盖式”执法运行体系。 将“两统一”(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流程管控的重要抓手,通过抓机构、转观念、抓权责、强机制,建立高效的执法运行体系。一是充实调整机构人员编制。推出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机制,配齐配强法制部门机构人员,成立了案件审核队、案管中心、执法监督管理队,即“两队一中心”,法制民警由原来的5人充实到12人。二是明确职能职责定位分工。明确规定法制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核监督把关、衔接指导服务,不承担具体刑事执法办案任务,避免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刑事办案部门负责案件侦查、预审、终结等具体侦办工作,做好报批报审、退查补正、会商衔接配合等工作,确保诉讼出口畅通。三是建立工作运行内外衔接新机制。对外,主动加强与检、法两院沟通协调,建立了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对内,成立了执法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议事规则,建立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集体议案制度、法制部门提前介入制度、不同审核意见备案等制度。

   二、以受立案制度改革为关键点,建立“外延式”执法管理体系。 进一步拓展刑事案件“两统一”工作外延,建立受案立案统一管理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刑事案件统一“入口”管理。一是建立受案立案工作长效机制。法制部门设立案件管理中心,配备专职民警2名,全面负责受案立案集中统一管理,对行政、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环节流程进行统一审查、监督管理,严把案件入口关。二是严格实行立案审查制。明确规定各执法办案单位受案后,要及时进行立案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初查。立案审查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审查期限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违者实行倒查追责。三是实行受案立案日巡查制。履行受立案执法巡查职责,每日利用执法办案系统对各执法办案单位录入的全部警情逐一核查,对发现不如实、不及时、不规范录入的受案立案警情信息,实行日反馈、周汇总、月通报;每日核对110接处警案件类警情信息,核查是否录入执法办案系统,对未录入的单位,当日反馈通报。

   三、以可回溯管理为着力点,建立“无缝式”监督体系。 从可回溯式管理入手,将执法监督从过去的粗放型向现在的精细化、信息化、习惯化方向发展,有力地提升了执法质量。一是深化执法信息化应用。制定出台了执法音视频管理规定,建立完善了集使用、维护、管理、监督、考核于一体的执法办案场所应用管理机制。各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从接处警入口环节直至案件办结,必须使用手持执法记录仪、办案区视频监控及标准化审讯系统进行全程音视频记录;实现从接处警源头到案件办理终结全过程可永久记录回溯。二是健全执法行为标准。从健全各警种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言行等入手,制定基层民警“最急需”、执法环节“最关键”的接处警、现场勘查、受案立案、侦查办案各环节流程等执法规范标准,使广大民警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底线红线在哪”,杜绝了执法随意性,促进了规范执法习惯养成。同时将规范标准执行落实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紧密结合,实行“对号入座式”违规违纪惩戒。三是推行垂直考评机制。全面落实法制部门“八个一”审核监督管理机制,深化警种垂直考评和专项考评,强化警种执法办案流程自控管理,要求各警种制定切合实际、富有警种特色的考评方案、奖罚细则,在本部门警种内掀起案件自查考评、经典剖析、质效相竞的良好氛围和态势。

   四、以执法过错追究为落脚点,建立“条款式”执法追责体系。 将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追究规定》作为强化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举措,通过细化情形条款、列出责任清单,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全程监督,实现执法过错追责条款式的全覆盖。一是加大追责力度。制定出台了民警执法过错追究实施细则,建立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及跟踪追究过错办法、问责规定,明确执法责任界定、执法追责范围、跟踪追究程序,形成追责清单,实现追责条款式的全覆盖。二是增大追责广度。建立法制、纪检、督察、信访、指挥中心等线索通报制度,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建立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制度,对于违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要求如实登记、及时通报、严肃追责。三是扩大追责影响。加强个案监督,重点关注各警种部门办理的群众信访投诉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和季度评查的案件,对存在问题的执法单位,由法制部门及时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个案执法监督通知书》,同时定期开展典型违法违纪和执法过错案件剖析通报活动,设置倒查问责专栏和曝光台,对有重大过错的执法办案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徐州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