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聚焦民生惠山市监局严阵以待
新华报业网讯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新广告法即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广告法由49个条款增加到75个,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8条,对现行广告法的诸多不足之处进行了细致的修补,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为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与知识储量,7月20日,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新广告法》专题培训,通过进一步规范企业推销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更有保障、更有安全感。
一、关注广告发布,聚焦重点行业。
《新广告法》进一步强调广告制作方的责任,尤其对食品药品、烟草等特殊行业、商品的广告制作、发布有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增加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规定。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法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药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二)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三)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在现行广告法当中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因为明星代言是要收费的,有的代言收费还很高,不能只收钱、只有利不担责。这次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二、关注广告推广,聚焦大众媒体。
(一)明确网络广告的适用。明确将互联网广告纳入《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内,禁止发布“电子信息”骚扰广告,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制止义务,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同时,明确了违法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二)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三)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不要从小就受到商品的干扰。
三、关注广告监管,聚焦大众媒体。
(一)组织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认真组织新《广告法》的培训工作,尽快让系统内部人员熟悉、理解法律,以便提高日后的监管效能。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新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加大了罚款的额度;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等。
(二)广泛宣传,扩大新法推广效能。要注重运用辖区内报纸、杂志、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的力量,以专题、专栏等形式加强新广告法的宣传;充分发挥新兴媒体的作用,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有效运用丰富多样的表现手法,提高学习宣传活动的表现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同时,该局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一方面在辖区人口密集区域开展新广告法的宣传,另一方面由分局结合日常巡查工作深入开展走访活动,对辖区内的广告经营单位逐家进行走访,了解企业广告投放诉求,促进其学法守法,规范广告发布活动,促成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主的合作对接。
(三)强化巡查,完善广告主体。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辖区广告监管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巡查完善广告主体监管台账,为《新广告法》推行实践奠定基础。一方面,依托基础数据,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确定重点目标,加强整治和监管督导,重点检查监控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完善违法商户退出机制。另一方面,针对社会焦点和热点,适时开展商品质量抽检。继续开展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非法集资、融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等重点类别广告专项整治,综合运用联合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治理违法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朱蕾小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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