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12月1日起实施 最高罚款2000万元

30.11.2014  20:13

  新华报业网讯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这对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哪些影响,记者30日采访了有关人士。

   惩处加码,事故最高罚款2000万元

  违法成本不高导致责任落实不到位,成为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为此,新安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介绍,新安法规定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

  “新安法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王向明介绍,这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

  今后,安监部门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主行业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实行连带惩戒。

   排查隐患,执行不力将被强制停产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制度。

  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斌介绍,新法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政府更多是督办责任,监督抽查企业是否建立排查隐患制度等。一旦发生事故,将重点追查企业责任。

  新安法规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若拒不执行执法决定、存在发事故危险,安全监管部门将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

   责任保险,丰富救援保障资金来源

  从全国看,江苏面积虽不大,但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放松。目前,全省煤矿多数进入衰老期,地质灾害频发;公路通车里程14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000公里,密度全国第一;化工企业数量居全国首位,每天2万多辆危化品运输车在省内行驶;房屋建筑总面积占全国1/9,轨道交通工程占1/9;长江里程只占全流域的14%,但运输量占全流域的75%。

  “新安法引入了保险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是利好。”省安监局监察专员钱圣林介绍,该保险具有其他保险不具备的特殊优势,一方面,可以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充实了社会第三方力量。目前,江苏高危行业已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未来将提高保障力度。

  新安法还提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即党委和政府都要监管好安全生产,管生产的负责人必须管安全生产,确保权责统一、无缝对接。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借鉴党内监督巡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巡视制度,3年内对各市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一轮安全生产巡视,巡视结果与领导干部任用“挂钩”。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黄伟

编辑: 章强、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