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将新婚妻子勒死在床上 自称患抑郁症7年
去年10月13日凌晨,身为公务员的刘某,竟将新婚半年的妻子唐某勒死在床上(详见本报2014年10月17日A1叠14版)。今年5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杀妻案,刘某自称患抑郁症达7年。患抑郁症是否可以减轻量刑?成了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1 案情回放
男子凌晨勒死新婚妻
去年10月13日凌晨6时许,一男子向南宁市110报案称:“我把老婆杀死了,我要自首。”
报案人叫刘某。民警赶到江南区某生活区7楼的一房间内,确认刘某的妻子唐某已死亡。唐某被民警带回调查。案发地为唐某家的房屋,刘、唐两人于去年4月登记结婚后一直暂住在女方家,一边忙着筹备婚宴,一边着手打扫整理刘某早已准备好的另一处婚房。两人此前已由男方家摆过一次酒,并计划在当11月1日由女方家再摆一次,谁知却出现了这样的事情。
所有人都感到诧异和疑惑:1984年生的刘某是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一名职员、公务员,他与新婚妻子之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刘某供称,婚后,他与妻子不时因一些琐事发生争吵,比如在婚房装修和布置方面就出现过矛盾。去年10月12日,两人在看婚房时再次发生了比较激烈的争吵。刘某称,妻子当时说了句“摆婚宴后,就各过各的”气话,让他感到很气愤,遂产生了杀妻的念头。去年10月13日凌晨5时许,他趁妻子熟睡之时,用手、枕头以及绳索将唐某勒死。
2 被告人称
自己患抑郁症已7年
作为一名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的公务员,仅因妻子的谩骂和唠叨,就杀妻,这无疑让人匪夷所思。
经司法鉴定,刘某的确患有抑郁症,在案发时系发病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5月26日的庭审现场,刘某自称至案发已有7年的抑郁症病史,此前病发时甚至有过杀父母的念头,但对于病情,他多年来对朋友家人只字未提。
刘某称,岳父岳母都对他很好。去年6月开始,他抑郁症又犯了,“我2007年就发现自己有病了,精力不集中、失眠、头晕,当时我自己买了点安眠药吃”。
当公诉人问刘某为何不去医院看病时,刘某称“看了也没用”。
刘某说,去年6月发病后,他越来越无法去上班,经常请假在家躺着。在案发前一天,他因为动不了、打扫不了新房而被唐某骂,这时他第一次产生了杀妻的念头,回到家甚至拿了客厅的一条电源线当作案工具。他自称在之后的10多个小时里,曾因先后两次“下不了手”而放弃杀妻的想法,但最终还是控制不住。
对“为什么要杀害妻子”?刘某总是将问题归结于妻子的“喋喋不休”这个原因。当法官问刘某“当时为何不选择暂时离开或避开她”时,刘某答非所问。
3 法庭争议
抑郁症是否影响量刑
刘某的抑郁症是否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呢?
公诉人认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鉴定意见认定刘某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其主观恶性不能因此减轻,刘某作案时的行为、思维均不受精神状况影响。刑法规定“不是必然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轻处罚,而是看其作案情况等事实综合考量是否从轻处罚”。公诉人称:“他的行为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应予严惩。”
而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在案发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认真悔过、愿意尽可能赔偿受害人家属,因此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害人的辩护人在赞同公诉意见的同时,还对“刘某患抑郁症且在案发时属发病期”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同,他说:“刘某杀人不是冲动,而是预谋的”。他认为,根据作案经过,可以看出刘某坚决致被害人死亡,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性,其行为没有受到抑郁症的影响。
对此,刘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不是预谋杀人,而是在经过反复斗争后失去自控的表现。
[庭审侧记]
死者父亲不接受刘某的忏悔
庭审当天,许多唐某生前的同事、同学都来到现场旁听,其中一些还曾经是她的伴娘。在她们看来,唐某的死令人难以接受。
死者的一名同事回忆说,案发前一天晚上,唐某还和另一个同事微信聊过,没见她提到自己和丈夫吵架的事,无任何征兆。唐某的父亲则表示,妻子经常和女儿女婿一起小住,并没发现刘某有任何不对劲。
唐某的一名女同学说,刘某给她的印象就是有点闷,她认为刘某患病7年都不愿和父母沟通说自己的病情,说明其心理存在缺陷。
面对女儿和刘某相识9个月便走进婚姻,唐某的父亲称感到后悔。“当时我们觉得刘某工作体面、为人老实,我女儿也喜欢,加上对方家长着急让两人结婚,我们就没多想,谁知道是知人知面不知心。”他摇头直叹。直到现在,他们也没敢把女儿已经不在的事告诉家里老人,只能自己承受这份痛苦。
庭审快结束时,一直表现淡定的刘某,终于带着一丝哭腔说“对不起她的家人和自己的父母”这句话,并称很后悔。他说:“事情已无法挽回,我现在只有一套房和一两万元钱,我愿意尽我所能地赔偿岳父岳母。”
但对于刘某的忏悔,唐某父亲表示很难接受,只希望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