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养老保险新办法下月执行 鼓励居民多缴费

08.04.2015  22:59

  新制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昨天出炉,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政府补贴由过去的统一标准改为差别化补贴,鼓励居民多缴;今后缴费须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据悉,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南京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还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配套的细则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出台,届时还将一并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政府最低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标准等。

  参保范围

  被征地人员也纳入,实现全覆盖

  ■老办法:参保对象不包括被征地人员等。

  ■新办法: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将参保范围界定得很明确,“具有南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意味着,新办法将覆盖所有城乡居民。据了解,南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至去年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达112万人,其中参保缴费59万人、享受养老待遇53万人。

  补贴办法

  实行差别化补贴,多缴多补

  ■老办法:南京过去对个人缴费是实行统一的政府补贴标准,2014年度补贴标准为130元/人。

  ■新办法: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将统一补贴标准改为差别化补贴。据悉,今年初步拟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设为三个档次,其中:缴费标准为900元、1100元和13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标准为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标准为2500元的补贴150元。不过,这两个标准还有待政府批准,将在配套的实施细则里正式发布。

  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以及个人账户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缴费满15年可领取养老待遇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居民养老保险也必须达到缴费年限才能领取养老待遇。新办法明确:年满60周岁的南京市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但考虑到南京市“城居保”制度在2012年就已开始实施,新办法对不同类型人员的缴费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规定领取年龄,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首次设立丧葬补助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1.基础养老金。对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超过1年增发基础养老金的1%。

  对外市户籍迁入南京市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在南京市缴费不满5年的,按省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计发,缴费年限与领取年限合计满5年的,按南京市公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2.缴费年限养老金。对在南京市缴费15年(含15年)内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增发1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设立了丧葬补助金。对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制度上的一个创新,原来是没有丧葬补助金的。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防止参保人员死亡信息不及时上报、多领取养老金现象的发生。(项凤华 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