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文物系统“一会所 两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04.11.2014  19:16

  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一系列部署精神,对照国家文物局相关工作要求,我省各级文物部门对辖区内的国有文物保护利用状况进行了清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部分“一会所、两场所”(即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实行会员制的会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进行了整改。自年初以来,各地文物部门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自觉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对所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清查。

  为切实加强全省国有文物利用工作,省文物局于今年8月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文物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学习领会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高度正确处理国有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问题。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文物利用工作的管理,确保对各类国有文物利用工作的全面监管,务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不留死角、务求实效。各地要坚持文物保护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把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严禁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占用国有文物开设私人会所和高档餐饮;严禁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严禁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开展有碍文物安全、背离文物公益属性,为少数人服务的与文物的宣传、展示、研究、保护及开放服务功能无关的经营活动等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严格区分文物开放服务行为与商业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国有文物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巡查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对辖内国有文物的利用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一会所、两场所”发现一处查处一处、通报一处,该关停的关停、该转型的转型,该问责的问责。

  各市县(市、区)文物部门按照省文物局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行动,明确任务要求,落实责任单位,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了专项清理,有效解决了存在的违法设立经营、侵占群众利益、助长奢靡之风、滋生腐败行为等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省文物局对全省各地文物保护单位内开设会所和餐饮设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和统计,并在各地清理整治的基础上对南京、扬州、镇江、常州、苏州等市部分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重点督查,目前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到位。

(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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