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保法”修订,保护先行还是利用优先
南大学者姚远提出四条意见
交汇点记者黄勇
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姚远
“保护文物实际上也是在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来滋润道德的力量,传承我们的传统优秀文化,来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昨天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的一句经典语录。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文物保护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联合8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称《送审稿》仍保留了太多限制文物利用的约束性条款。
昨天,热心文物保护的学者、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姚远,提出了四条不同意见。
交汇点记者黄勇
观点一:世界重要的文物法律都是为了“保护”而制定
黄细花等代表提出,“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只讲保护、不讲利用;只讲被动保护,不讲积极利用;把公共文物视为专家私属领地、缺少公共参与渠道,因此,建议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
对此,姚远认为,当今,全世界重要的国际条约、世界各国的文物法律都是为了“保护”而制定的。典型的例子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再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如,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埃及的《文物保护法》、中国台湾的《文化资产保存法》。
现行《文物保护法》真的是“只讲保护、不讲利用”的吗?姚远说,《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这些都是“讲利用”。而且,黄细花等代表称目前现行的《文物保护法》“把公共文物视为专家私属领地”,“这又是哪条规定的?”
中国的环境和文物法规,都有“二字”保护。之所以需要保护?就是因为这两者都太脆弱,常在若干畸形利益的耦合下遭到没底线的破坏。在姚远看来,《文物保护法》修法是为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立法,利用也应必须服从于文物保护,绝不应该因为要利用所以来修法。
观点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审批权不能下放
黄细花等代表还在提交的建议中指出,《送审稿》过多保留和增加了行政许可和审批,“修订草案共设定行政审批28项,保留现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审批20项,其中行政许可18项,政府内部审批2项;新增行政审批6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政府内部审批1项;这与简政放权、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行政许可的改革相违背。”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盗墓贼和不法文物贩子仍很猖獗,我国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因此,文物保护严格说来不属于社会自治领域。而且文物常遭受黑心开发商和不法之徒的破坏,更需要来自公权力,也就是政府的保护。因此,姚远指出,文物许可和审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是审批越少越好,权限越下放越好,有的权要放,有的权要收,一切应以加强保护为出发点。“哪条行政许可不必要?是拆除、迁移文物要报批,还是修缮文物要报批?”
姚远还特别提出,《送审稿》,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审批权从省级政府下放到县级政府,“这个审批权不能下放,因为县级政府很容易受利益驱动对影响土地开发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拆除。”
观点三:重建毁坏文保单位需报批,是为了遏制造假古董
《送审稿》第三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的内容,黄细花等代表们认为,《送审稿》一刀切“禁止重建”,不符合中国文化遗产传承模式。
“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一刀切‘禁止重建’了吗?”姚远说,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而《送审稿》第三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姚远指出,现行法律和《送审稿》都很明确地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全部毁坏的,在特殊情况,经报批后可以原址重建。“这样的规定是遏制拆旧建新、大造假古董的必要措施。”
观点四:国有文物不能沦为企业资产
《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已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转让、抵押”。黄细花等代表认为,历次修订的《文保法》与国际上流行做法相悖的另一个表现是,禁止国有文保单位的多功能混合使用。第七十四条相当于在法理上规定国有文物场所不得企业化运营,这与目前中央推行的国有资源资产的高效持有、保值增值、提供国民更多体验机会要求背道而驰。代表们在建议中举出了故宫、颐和园、华清池等例子,以期说明文物允许经营,文物保护、展示会更好。
对此,姚远指出,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这是说,国有文物可以作博物馆、保管所、参观游览场所之外的用途,也可以开展经营活动。法律禁止的是国有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这与国有文物“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完全是两码事。“不能简单考虑文物产生的经济效益,还要思考将怎样的文化遗产留给未来。”
基于旅游开发目的而导致的文物热、文物产业化,这些年来并不鲜见,甚至出现以旅游开发为主导的考古发掘项目。2000年12月,山东曲阜市的一家旅游公司,在对孔庙、孔府、孔林等文物进行卫生清理时,出现了用水冲刷、用硬物摩擦和擦拭文物的举动,造成文物严重受损。起因就是当时获得国有文物经营权的一家旅游公司所为。说白了,从文物身上获利,并非不可以,但以企业短期的经济利益、地方旅游产业政绩、商业开发为目的,则势必导致文物保护目标被牺牲。
[政协委员观点]
把国家文物当摇钱树
是要遭报应的
全国政协委员、南大教授张凤阳在此次全国“两会”期间,也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其基本观点是,与现行文物保护法相比,《送审稿》在诸多该加强的地方没有加强,总体上反而有所放松、模糊,认为修法的思路应该是进一步收紧,拿出更加硬性的举措。
张凤阳说,今天的法律条款是写在纸上的,在古代是刻在石柱上或铜板上的,但是,按照一种经典说法,真正的法律是刻在人的心上。这才是法律精神、法律信仰的公理和大道。拿文物保护法来说,这种公理和大道就是对祖先的敬畏、对历史的敬畏、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敬畏。文物保护的立法和修法应该怀有这样的敬畏之心。绝不能亵渎祖先、历史和五千年文明传统,把国家文物当作玩物,当作牟利的摇钱树,破坏性地榨取它的最后一滴剩余价值。说句不好听的话,那样做是要遭报应的。“在当今条件下,文物保护应该吸纳社会力量,扩大公民参与。但我想强调,一代代为国家文物保护奉献毕生精力的老专家,就是公民参与的典范和榜样。新一代参与文物保护的公民和公众应该敬仰他们,学习、继承和发扬他们的公共情怀和公共精神。”
编辑: 项贤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