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如何深入监督?省人大常委会有新举措

20.05.2015  13:41

  新华网南京5月19日电(戚轩瑜  文/图)5月19日上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南京召开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依法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和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江苏省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现场内景。

  

          目前,江苏省13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已全部设立了备案审查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全省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都明确了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其中宿迁市所辖区县,南京市所辖鼓楼区、玄武区,镇江市所辖丹阳市、句容市,盐城市所辖响水县等10个县级人大常委会还设立了备案审查机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如林在会上发言。

  

          政府办公厅(室)发文如何监督?

          目前,不少市县政府办公厅(室)发文较多,其中大多数文件属于一般公文,但有些文件明显属于规范性文件,却不报送任何机关备案,游离于备案审查体系之外,失去监督。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如林表示,根据今年1月发布的《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政府办公厅(室)无权发布规范性文件。

          据介绍,实践中发现政府仍然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督促政府予以纠正。对政府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即便没有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委会仍可以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政府予以纠正。

          “这种纠正不是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而是对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的纠正,影响的不是单一主体的权利义务,而是一类主体甚至全体公民的权利义务,并且这种影响不是一时一地的,而是长期广泛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在会上介绍。他认为,扎实有效地开展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

  未按规范程序制发、不编统一文号的文件如何监督?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普遍存在未按法定程序出台、没有统一编排规范性文件文号的文件,尽管属于规范性文件,却不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54号令),规范性文件要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而且要统一编排文号,这是对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如林介绍,政府违反上述程序和形式要求出台的文件,只要内容上属于规范性文件,仍然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对政府未经规范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方式,督促政府严格执行、改进发文工作。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在会上发言。

  

          江苏省人大引入专家开展文件审查

          2014年11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法学教学研究单位、省级机关综合部门、律师事务所聘请了21名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成立了备案审查专家组。

          “目前,对省政府报备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我们除了每件都由相关委员会和法工委同步审查外,还每件委托两名专家进行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孙如林介绍。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公丕祥表示,聘请专家学者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有利于增强审查意见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弥补人大审查力量的不足。

          此外,江苏人大网上还增设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网上提交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据悉,江苏省是全国第一个在网上开通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提交平台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