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敲诈“情人”“情敌”40余万 获刑11年

05.09.2015  04:34

  男子李某发现“女友”郭某与别人开房,便以曝光两人不正当关系为由,敲诈两人40余万元。案发后,已婚的郭某否认和李某是情侣关系,称开房被其发现遭到勒索。近日,一中院终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

   >>案情

   发现“女友”背叛多次勒索

  现年39岁的兰州人李某供称,2014年2月5日,他发现与自己相恋4年多的女友郭某(已婚,有家庭和孩子)与男子宫某在兰州某宾馆开房。在该宾馆,李某将宫某堵在房间内。李某非常气愤,当即扇了郭某和宫某几巴掌,并拿出折叠刀威胁宫某,要求看其手机。李某在宫某的手机里发现了郭某通过微信发过来的一张裸照,还有宫某与其他多名女子互发的多张裸照。李某遂将手机扣下。

  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李某多次以“向宫某家人、同事透露其与郭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宫某索得人民币共计29.7万元。其间,李某还以“向郭某的丈夫及家人暴露其与宫某的不正当关系为由”,向郭某索得人民币12万元。

  2014年7月31日,李某来到北京向宫某索要人民币33万元。宫某无奈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年7月31日,李某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羁押,同年9月5日被批捕。据查,李某勒索的钱款均被其用来偿还赌债,无法退赔。

   >>证言

   女受害人否认情侣关系

  李某到案后坚称自己没有威胁过宫某,每次借钱都说要给其打借条,但宫某“因和他关系好”说不用打。“我向宫某借了那么多钱也觉得不好意思,所以想找郭某要钱还给宫某。”李某说,毕竟他和郭某相恋多年,在其身上花了有二十几万。

  宫某证实,“每次都是迫于李某的威胁恐吓才给的他钱,如果不给钱,他说会把我和郭某睡觉的事告诉我的家人同事和郭某的老公,他还会找人到我家楼下待着。”宫某表示考虑到家人的安全和名誉才多次转账给李某。

  郭某则否认是李某的女友,她称李某是其在兰州的朋友,认识有两年多了,两人是朋友,没有情侣关系。郭某称2014年4月或是6月的一天,李某打电话给她说要借14万元钱,并恐吓说如果不借,就将其和宫某睡觉的事情告诉她的家人和老公。郭某很害怕,手头也没有钱,于是向宫某借款14万元。之后,李某从中取走12万元。

   >>判决

   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1年

  今年6月,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退赔被害人宫某人民币29.7万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2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敲诈勒索宫某及郭某,涉案钱款均是宫某和郭某借给他使用的,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审理期间,李某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害人陈述、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有关敲诈勒索罪的全部要件。李某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故不予采纳。

  最终,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原标题:男子敲诈“情人”“情敌”40余万获刑11年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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