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你“理财”了,财就理你了吗

12.05.2016  13:44

  江苏省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成为诱惑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的一个很体面又有说服力的“理由”。而现实中,你“理财”了,财真的就理你了吗?下面介绍的吴某波集资诈骗案,以及人民法院历年来审结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反复证实这样一个事实:一批又一批以“投资”“理财”为名参与的非法集资,其结果是“不仅财不理你,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更不理你。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被告人吴某波与妻子许某出资注册成立了无锡市永事达贸易有限公司。2010年11月,吴某波又与他人共同出资在南京市设立了江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吴某波实际控制从事期货、现货相关业务。

  因永事达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被告人吴某波即动念采用“虚拟交易”的方法来提高知名度,发展客户。为了诱骗客户资金,被告人吴某波及其聘用的十余人,在社会上公开宣传永事达公司“炒期货”能带来较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资。被告人吴某波还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由永事达公司代为操作期货交易,按照3:7的比例与客户分配期货交易的盈利,与客户风险共担。期货交易亏损不足投资金额30%时,永事达公司承担亏损额的30%;亏损额超过投资金额30%,超出部分由永事达公司承担,其余部分仍由永事达公司承担30% ,以此降低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的担忧,骗取他人的信任。为顺利募集资金,吴某波虚构期货交易的品种、点位和盈利情况,将后期收取的投资人资金当作期货交易的“盈利”分配给前期的投资人,造成其为他人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回报率高的假象,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资金。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波以永事达公司和锦融公司的名义,以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为由,先后向江阴、上海等地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7亿余元。上述资金,除大部分被吴某波用于给投资者“分红”外,还分别用于开办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弥补投资损失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和到澳门赌博等。至案发时,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700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用后期收取的资金当作期货交易的“盈利”分配给前期的投资人,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的集资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被告人吴某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吴某波退赔,发还被害人。

  【警示点评】

  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省范围内现有各种投资、理财类的公司或机构多达8.7万家,推出的理财产品种类、名目繁多。面对满大街的投资、理财公司和不厌其烦的理财推销人员宣传和推销,广大社会公众如何选择呢?上述案例以及人民法院审结的大量假借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一再提醒和告诫广大投资者:

  第一,不切实际的高利不现实。高利诱惑是非法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经过二三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形成,绝大多数产业或行业经过多年发展现已处于比较规范的运营态势,其利润大多在相对稳定的区间范围进行调整。暴利行业或产业已成为历史。这一事实告诉广大投资者,投资前必须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实体经济利润空间已处于稳定区间的前提下,投资理财产生的高额利润会来源何处或怎么产生呢?上面案例再次说明:高额利润只不过是画在墙上的“大饼”,是不现实的,取不到的。

  第二,“只接前几棒”的心理要不得。诸多案件中的证据表明,不少非法集资参与人不仅明知自己所谓的投资理财实际上就是参与非法集资,而且知道必然要“崩盘”,但他们仍积极甚至多处参与非法集资。为什么?其原因就是,他们自认为“只接前几棒”,以后及时退出,不仅可避免损失,还能赚取丰厚利润。这部分人,认为能很好把握投资的节奏和火候,坚持“早投入、快回报、速撤出”。岂不知,这一心理和手法早已被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掌握,因此,他们也针对性地不断调整非法集资的办法,比如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先后在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采取不同名头进行非法集资等,给希望参与非法集资的人这样一个判断:每次参加都是在“接前几棒”。其实,早已是“N+1”棒。这正是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其结果,就是用损失自己巨额款项的代价来证明自己其实并不聪明。因此,“只接前几棒”的心理,要不得。

  第三,指望政府买单的想法,要不得。一些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后寄希望政府为其损失买单,于是不断到各级政府上访,甚至无理取闹,想方设法进行施压,希望由政府来赔偿其损失。但不论从哪个角度分析,这种认识或想法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法律角度分析,参与非法集资是基于自己意志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强调责任自负,因此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从情理角度分析,如果政府为非法集资损失买单,岂不是“挣钱不带政府分,损失却让政府赔”?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情理的逻辑。实际上,大量非法集资案件查处结果也表明,各级政府没有为这些损失买过单。因此,这一想法不切实际,要不得。

  第四,高额回报最终也拿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红利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的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比例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也就是说,即便参与非法集资取得了高额回报,但法律上并不认可,还是要被追缴回头的。上述吴某波案件在案发后从参与非法集资人员处追缴1000余万元。退一步说,即使案发时没有被追缴,但你占有的这部分财产终究是非法的,会一直处于可能被依法追缴的状态中,如果本人不配合追缴,甚至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可想而知,这种结果完全背离了当初参与集资的目的。这正所谓“黄鼠狼没抓着,惹了一身骚”。

  省法

编辑: 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