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救护车到现场但未使用 不得收取使用费

22.06.201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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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再次发文,对社会关注的救护车收费问题进行明确,如救护车到场而患者没用的话,不得收取使用费。

  救护车经统一指挥调度到达救护现场后,患者没有使用救护车的,是否还需要交纳费用呢?文件最新明确,这种情况下不得收取救护费。如果是一辆救护车同时救治多位伤病员的话,是只收取一次费用,还是按照伤员人数收取费用呢?文件明确要求,救护车使用费只能按一次收取,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按实际发生收取。

  此外,文件还重申,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当时不得收费,事后视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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