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检察官故事]吴文伟:三个案件三种责任

21.03.2015  10:19

  二十五年前,我从部队复员到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被分配到刑检科工作,从此,我与公诉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虽然已走上领导岗位,但回首往事,公诉人的烙印却永远烙在了我的心里,办过的案件,有过的故事,一直让我记忆犹新,至今难忘,它让我时刻牢记作为一名公诉人,肩上所担负的神圣使命。

   打击一个    教育一片

  那是1985年夏天,我还没从任命为助理检察员的兴奋中缓过神来,科长拿来厚厚一叠卷宗:“小吴,这个案件就由你承办吧!”我连夜把卷宗一口气看完,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三宗罪:贪污、放火、盗窃,审查起诉的工作量不言而喻,但给我印象最深的还是王某“罪上加罪”的作案情节。

  王某原是市煤气公司的财务会计,在任期间贪污1万余元,调离煤气公司后,由于原来的帐不平,成天提心吊胆。一天,与原单位的同事闲聊中,听说煤气公司新来的领导准备下周一开始集中清理单位的陈年旧帐,王某的心一下子又提到嗓子眼,怎么办?离下周一还有两天的时间了,晚上,王某一夜没睡着,一整套毁灭罪证的计划在他脑子里形成。第二天凌晨两点,王某带着撬锁工具、汽油来到煤气公司,先撬开经理室保险柜,偷走1000多元,然后再到财务室,往帐本上浇上汽油点火,造成盗窃后放火毁灭证据的假象。幸好门卫被烟雾呛醒,及时喊人救火,才未造成更重大的损失。案发后,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自欺欺人的王某被抓获。

  这是我第一次独立承办的案件,法庭上,王某原单位和现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都来参加了旁听。我充分利用宣读起诉书、进行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等机会,深刻剖析了被告人犯贪污罪和后来“罪上加罪”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的伤害。在教育、感化被告人的同时,旁敲侧击、有针对性地对旁听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被告人当庭作出了深深的忏悔,旁听人员也受到了极大震动。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一月之差    一年自由

  1987年,我承办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盗窃案,公安移送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小刚已满16周岁。按照办案程序,我提审了小刚:“出生年月?”“三月十三”“农历还是公历?”“……我也不知道,好像是农历!”掐指一算,如果是农历,犯罪时张某还未满16周岁,不承担盗窃刑事责任!

  虽然此案中盗窃罪数额并不大,量刑也就在一年左右,但所谓“细节处见公正”,法律来不得半点马虎,第二天,我和同事乘坐早上头班公共汽车赶往小刚的出生地丹阳老家。汽车到达丹阳站后才发现,小刚家所在村离丹阳城还有几十里路,怎么办?这时恰巧一辆农用拖拉机经过,我们一打听正是同一个方向,于是上去坐了两个小时拖拉机,再在泥泞的乡间小路上步行了一个小时,终于找到了小刚家所在村庄。通过小刚所在村委、亲属等证言和计划生育人口登记册,终于查清了小刚的真正出生时间是公历四月十五日。根据法律规定,小刚盗窃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临行前,小刚的爷爷拉着我的手说:“你们穿制服的就是青天,我孙子的事还指望你们了啊!”事到如今,这句话还时常响在我的耳边,是啊,老百姓把我们当作“青天”,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秉公执法、明察秋毫呢,这是我们公诉人的责任。

   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1998年,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犯罪嫌疑人包某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我承办。从公安移送的材料看,犯罪嫌疑人包某是上海人,在常州被查获非法持有毒品61克,包某交待持有毒品为来常自吸用。

  直觉告诉我,案情没这么简单!既然是自吸用,为何没有医院检查吸毒史情况?包某此行常州的目的是什么,来之前与谁联系了?这一系列谜团还未解开,必须补充侦查!  之后的一个多月里,我们先对包某的血液进行了化验,结果表明,包某根本没有吸毒史,谎言不攻自破。为取得包某贩卖毒品的进一步证据,我们查询了包某的电话记录,发现其每次到常州前都要与常州人庄某取得联系,庄某很有可能就是毒品的买家。事实上,(后来)庄某的供词进一步证实了包某贩卖毒品280余克的事实。案件性质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包某因贩卖毒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因此)被移送到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由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受市院委托出庭公诉,包某最终被判处死刑。

  办案不能靠直觉,但办案少不了敏锐的触角,少不了严谨的工作态度,这也是我们公诉人的责任。

  作者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