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4政法工作:用证据撬开徐辉案的"天窗"
“当时我们建议省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完全是严格审查证据后作出的决定。”日前,在谈到办理徐辉申诉案经过时,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检察官方炳告诉记者。
2001年5月,在珠海市某镇劳动服务站工作的徐辉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珠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其上诉后,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徐辉被交付执行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徐辉的申诉,并将此案交由广东省检察院办理。2007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对徐辉申诉案正式立案复查。
“立案后,我们首先调阅了检察机关所掌握的徐辉案的批捕、公诉卷宗。”方炳回忆。2007年11月,方炳又到珠海市中级法院,查阅了徐辉案的侦查、审判卷宗,对案情和证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广东省高级法院及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徐辉的部分有罪供述、警犬嗅别结论及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DNA鉴定结论。
“我们在复查时发现,这几项主要证据均存在问题。”方炳说。
首先,公安机关对徐辉前后所作的18份笔录中只有4份笔录是有罪供述,而这4次有罪供述也反复不定,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尤其是作案工具未能确定,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方炳和同事们走访了珠海市警犬支队和广东省公安厅警犬基地,了解了警犬气味鉴定的操作流程、鉴定要求等。同时,他们发现,按照相关规定,警犬鉴别只能作为确定侦查方向的依据,并不能作为刑事证据,原审判决书和裁定书直接引用警犬鉴别作为定案证据显然是错误的。
为了复查被害人体内提取物的DNA检验报告是否具有排他性,方炳首先向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DNA鉴定研究所专家咨询了技术问题,而后又专程到该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技术中心向法医进行咨询。最终明确了案发时DNA鉴定技术可以采用9个位点,但当时侦查机关进行鉴定时仅采用了4个位点,误差较大,不能据此判定徐辉曾强奸过被害人,只能认定其存在作案嫌疑。
在对证据经过严格调查核实后,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徐辉案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检察意见书》很重视。" >省高级法院对《检察意见书》很重视。”方炳说,他于2008年6月16日把意见书送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同年,广东省高级法院对徐辉案作出再审决定。2011年7月,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珠海市中级法院重审。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徐辉改判无罪。
“这个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的。”方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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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冤假错案: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决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2014年初,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总结2013年监督纠错经验的基础上,将监督纠正冤假错案作为2014年工作重点。2014年1月至10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6467件,审查办理5414件,其中,立案复查3379件,经复查,提请抗诉122件,提出抗诉4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98件;提出抗诉的案件中再审改判12件,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200件,改判18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