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政府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02.03.2015  11:28

  陈志龙  

  经济走笔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政府采购也暴露出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个别地方也滋生“灯下黑”的腐败问题。《条例》出台,是要对过去“牛栏关猫”的粗犷制度进行细化。

  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的案件看,政府采购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把财政资金当唐僧肉。省财政厅有关人士认为,《条例》从采购人的合理需求、财政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参与评审人员要签字,明确责任追究制。

  要让“阳光下的交易”真正体现“三公”原则,全过程的信息公开透明是前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条例》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有硬性的核心信息“四公开”规定,一是项目信息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同时公告。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四公开”旨在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和透明。

  《条例》明确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扩面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既使其从业受到限制,又使其经济上付出代价。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