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明确为政府采购标的

19.03.2015  12:45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昨日表示,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推动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强化财政政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宏观调控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原则:一是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同时也注意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二是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保障政府目的的实现。三是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在严格采购程序管理的同时,强化采购需求和结果管理。四是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对于采购标的,刘昆指出,《政府采购法》明确为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的概念一直不存争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实践中与招标投标法存在重叠,服务是否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认识尚不统一。为此,《条例》对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对应性规定,并对《政府采购法》中服务的定义做了细化规定,即“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