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5〕122号)要求,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二、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三、普查方式:普查员上门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登记工作。
四、普查时间: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2017年1月至5月为现场普查登记和普查数据采集时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依法追究、严肃处理。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农业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我省各级农业普查机构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的咨询以及对农业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监督电话: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25—85796329;
各设区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 025—68787700;
无锡 0510—81823761;
徐州 0516—83726548;
常州 0519—85805020;
苏州 0512—65240205;
南通 0513—85098863;
连云港 0518—85831071;
淮安 0517—83900180;
盐城 0515—86660622;
扬州 0514—89981156;
镇江 0511—88980531;
泰州 0523—86839045;
宿迁 0527—84368232。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