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两办”出台意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9.01.2016  17:25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在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完善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文件已经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主张权利或请求赔偿的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定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增加法律援助补充事项。

实施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及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交通不便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

实施意见》提出,要着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规范、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实施意见》强调,要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市、区)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全省法律援助办案、咨询服务和值班律师补贴等指导标准。加大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加强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分区,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办案设备配备标准,完善无障碍设施,统一法律援助标识,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通知还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一并印发了《重点任务推进表》,明确了牵头单位、主要成果、完成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