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03.09.2016  04:34


  8月27日,苏州市出台实施《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七个明确,一个增设”。“七个明确”指:一是明确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部分概念,如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概念、营业执照的功能、商务秘书公司的功能等作了明确。二是明确了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不能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建筑物。三是明确了住宅用作经营性住所的条件,区分城镇住宅和农村住宅两类分别作了明确,并从经营项目和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两个方面来平衡,体现群众自治原则。四是明确了一址多照、工位注册、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相分离等创新登记方式的条件。五是明确了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义务、登记材料要求,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形式、前置许可。六是明确了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分工。七是明确了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本实施意见中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加以明确。“一个增设”即增设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并明确相关部门定期梳理公示。
  目前,苏州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已达105.16万户。《意见》统筹考虑苏州古城保护和促进市场主体提质转型发展等因素,在三个方面有新亮点:一是精准有序放开。在全面贯彻省政府文件基础上,在推动科技创新、文化传承、鼓励创业就业上有新突破。如通过明确住用商正面清单,规定从事网络类、智力类、上门服务类共10经营项目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利用住宅从事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对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试点开展“工位注册”,即一张桌子、一个工作单元即可办一家企业,实施集群登记注册方式。二是划设创业红线。《意见》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梳理出14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结合苏州古城保护、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实际,对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用作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禁设区域清单。如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阳澄湖一级保护区内设水上餐厅、水上娱乐项目等。三是上下协同落实。《意见》要求市各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文件要求,制定部门具体操作细则;各市、区也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释放改革红利,助力创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