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9.02.2016  16:58


  2月1日,经扬州市工商局提请,扬州市政府正式发出《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通知》。该文件是在2014年7月份印发的《关于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实施意见》基础上的升级版,对原有文件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地突破。
  与2014年出台的《实施意见》相比,新文件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登记条件放得更宽。允许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对“住用商”实行禁止类清单管理。进一步释放拆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资源,鼓励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存量资产。二是登记手续更加简化。只要市场主体依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无需再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三是登记方式更加创新。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对使用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试行住所申报制,并实行集群登记或托管登记。四是部门责任更加明确。明确工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形式审查,进一步分清了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