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放大招!信访工作做不好,干部提拔将成空
交汇点讯 信访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将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责任!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举意在对信访工作问责提出更高要求。就责任主体、追责方式等重点问题,省信访局相关人士进行权威解读。
信访不作为,责任归谁?
长期以来,不少地方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和部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
《细则》首先明确了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应承担6个方面信访工作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承担4个方面工作责任等。同时,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规定省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乡级领导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哪些情形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交汇点记者了解到,根据《细则》,责任追究包括六种情形: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信访工作实绩与领导干部有哪些关系?
省信访局相关人士告诉交汇点记者,以往信访工作不力,一般会追究责任。此次《细则》明确要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信访矛盾产生、事态扩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追责程序如何层层展开?
《细则》要求,追责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方式进行。增加责成说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方式更加灵活,操作性、实用性更强。
同时,增加约谈和重点管理等辅助手段。对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对信访矛盾相对突出,造成本地区、本部门信访矛盾居高不下,群众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整改。
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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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