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死刑改判死缓 死者家属卖房讨饭申诉6年
提起往事,张秀兰不禁潸然泪下。京华时报记者王晟摄
杀人犯改判死者家属申诉6年
省市两级检察院抗诉死者家属卖房讨饭申诉
10年前,吉林省九台市发生的一起命案引发争议,村民王兴利强奸王晶未遂,于是将她勒死在玉米地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兴利死刑,但该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王兴利重审被改判为死缓。
为此,吉林省两级检察院都对该判决提出抗诉,认为该案没有任何从轻情节,但均被驳回,王晶的母亲张秀兰也开始了长达6年的申诉生涯。为了给自己死去的女儿要个说法,张秀兰变卖家当来北京边要饭边申诉。目前,老人再次将申诉书递交到了最高法。
□追溯
一起杀人案毁了一家人
2004年9月26日,一场厄运改变了吉林省九台市西营城镇榆树棵村一家人的命运,村民马某的妻子王晶出去放牛之后一天没有回家,随后,他带着儿子发动家人到处寻找,第二天凌晨5点,王晶的弟弟王强在一片玉米地边发现了姐姐的尸体,而此前来过王晶家的村民王兴利也随之失踪。两天后,王兴利因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记者从榆树棵村村民处了解到,王兴利今年47岁,案发前是一名普通农民,由于其妻子不在身边,王兴利平常带着孩子与父母一起住。
提起当时的场景,王强依然记忆犹新,“当时我姐躺在玉米地边,穿一个紫色的小衫,下身赤裸地蜷缩着。”他将自己的皮夹克盖在王晶身上后就哭着去喊人了,王强说当时他岁数不大,不过依然记得以前王兴利老往他姐家跑,这招致家中很多人的反感。
凶手强奸不成杀人灭口
4个多月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将王兴利提起公诉。
记者从当年的庭审记录看到,在一审中王兴利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在法庭供述称,当天下午1点左右他来到王晶家中,当时王晶一家三口都在,大约40分钟后,马某和两个贩卖耕牛的人离开后,他坐了10分钟也走了。
回到家中的王兴利有些无聊,便再次出来,路上遇到了王晶的儿子,从他口中得知王晶去南边罗锅地放牛去了,他便也向南边走去。在一片玉米地边王兴利遇到了王晶,于是他向对方提出发生关系的要求,但被王晶拒绝,二人随即发生争吵。一时被激怒的王兴利拽着王晶就往一片玉米地里走,王晶不断和他撕扯并大声叫喊,在走出10多米远后二人停下,王兴利勒住她的脖子直到王晶不再动弹。
马某回到家中发现其妻子不见了,便发动村民到处寻找,不过一群人找了一晚上都没找到,第二天凌晨5点,才发现王晶的尸体,当时王晶的裤子被脱到膝盖,脖子上有出血的痕迹,左耳的耳环也掉在地上。
□判决
一审法院判处凶手死刑
九台市公安局法医经鉴定出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晶系因他人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长春市公安局医物证鉴定书显示,被害人体内未检出精子。案发后,王兴利带领公安人员指认杀害被害人王晶的地点。
2005年4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利欲强奸王晶,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勒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兴利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强奸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王兴利犯故意杀人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凶手上诉法院改判死缓
王兴利随后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王兴利改变了自己的态度,他当庭否认曾杀害被害人王晶,同时,他对自己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提出异议,他称在该案侦查期间的供述是编造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王兴利在侦查期间三次供述作案的细节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被害人内外着装、致死被害人所用物品、尸体体位等情况吻合,与法医鉴定记载的被害人死因吻合,故对被告人王兴利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应予以采信。
不过,法院在重审后却更改了判决,在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前提下,2006年2月14日,法院判处王兴利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重审判决后,王晶的母亲张秀兰随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抗诉
省市两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同年,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重审判决提出刑事抗诉书,该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处王兴利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即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但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量刑畸轻,应予改判。
在当年的抗诉书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详细地阐述了该判决有误的理由,该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利在没有任何法定及酌定情节及理由的情况下,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显系错误。
随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半年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事裁定书,驳回两级检察院抗诉和张秀兰的上诉申请。随后,张秀兰再次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很快也被驳回。无奈之下她只得只身来到北京向最高法提出申诉,2008年12月2日,最高法以该案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为由,再次驳回了她的申诉。由此,张秀兰开始了长达六年的申诉。
□申诉
老母为女讨公道申诉6年
被害人王晶的父亲很早就过世,家中只有一个62岁的老母亲张秀兰,尽管事情过去了10年,但一提起死去的女儿,她依然难以抑制悲伤的情绪。“我就是不明白杀人犯为什么能够减刑,我只是想要一个答案。”62岁的老人潸然泪下,她说10多年前的这起杀人案让自己家破人亡,为了给女儿伸冤,她卖掉了自己家里的地和房子,只身来到北京。“钱花完了,我就睡在车站,饿了就在垃圾桶翻出点吃的。”张秀兰说,这6年的申诉生涯让她痛苦不堪,由于风餐露宿,她的双腿也落下了毛病,现在只能拄拐行走。“但只要我活着,我就要为自己的女儿讨个公道。”目前,老人已再次将申诉书递交到了最高法。
针对当年该案改判的理由,记者分别采访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院都表示需要了解情况,但是截至昨天,记者仍未收到两院答复。
□专家说法
改判死缓一般都有具体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杀人案情节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大,法院大多会判处凶手死刑。对于十多年前发生的这类凶杀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很多犯罪分子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对于这类恶性案件法院如果进行改判,理由大多为凶手悔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证据链有问题、或者积极赔偿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都会被法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链接
检察院抗诉制度
1
二审抗诉
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一审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抗诉书抄送上级检察院,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
2
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错误,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与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
京华时报记者王晟
原标题:杀人犯死刑改判死缓死者家属卖房讨饭申诉6年
稿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