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出售国家保护动物触刑法 养宠物当心成犯罪
“被告人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近日,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星(化名)出售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球蟒,被法院依法判刑。
廖星今年27岁,在秦淮区一家公司上班。在家中,廖星养了不少特殊的“宠物”,这些宠物不是普通人家常见的猫狗等,而是名列《CITES公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球蟒。今年8月,廖星饲养的球蟒产下蛇卵,孵化出2条小球蟒,他以每条250元的价格卖给赵明(化名)。
赵明开心之余,在朋友圈晒了几张照片。不料,一个经常养蛇的朋友告诉赵明,这个“宠物蛇”像国家保护动物球蟒,私自买卖属于违法行为。当晚,赵明就来到附近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将蛇送到相关部门鉴定,确定是球蟒后,抓获了廖星。公安机关搜查发现,廖星的家中共有14条球蟒、1条网蟒,这些“宠物”每天陪着他生活起居。
案件被诉至法院后,法院根据廖星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综合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作出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像廖星这样,从自养“宠物”渐渐走上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路并最终获刑者并不罕见。不久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全国最大的利用网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案中共有15名被告人,他们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涉及10个省23个地市。
根据该案被告人供述,他们原本是野生动物爱好者,后发现收购、出售、帮别人代购和转运野生动物能赚取差价,于是滑入违法犯罪行列。如被告人张某喜欢动物,尤其喜爱金雕,2015年5月他关注了一个网上猎鹰交流群,其中有关于鹰、雕等动物的交易信息,于是他通过群友先后非法收购、出售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后来,张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4万元。
一名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刑事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341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提醒,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野生动物爱好者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 南京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