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有瑕疵付款不可信

04.01.2016  08:36

  本报讯(通讯员朱梦琪陈静超)被告越能公司的前身美多公司因委托原告江联公司加工各类散纤染色,尚结欠原告加工款126499.37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张家港法院。审理中,被告提供了两份原告经办人钱某出具的收条,证明被告已结清加工款。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两份收条均系原告经办人钱某出具给美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某,徐某在将被告公司股权、资产(含收条)转让给现法定代表人后已自杀身亡。审理中,原告承认第一份收条中的4万元已经收到,但对于第二份收条中的86499.37元却坚称没有收到。

  法官认为,鉴于第二张收条价款86499.37元精确到分的特点,一般交易往来中,现金支付不会精确到分,故如果被告主张该款是现金支付则与常理不符;但如果不是现金支付则应由被告继续提供银行付款凭证来证实是银行付款,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该款的资金来源、付款方式以及付款依据因被告无法举证而缺乏可信度,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86499.37元以及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公司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付款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付款的可信度。收条可为付款的凭证之一,但并不代表有了收条当然推定付款行为完成。如果收条本身存在瑕疵,那么举证方应该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上述瑕疵并不存在,否则难以令人信服。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