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好处费” 南京43岁国企女副总把自己送进监狱
利用分管广告业务的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 43岁国企女副总把自己送进监狱
20多岁开办了一家公司,30多岁做了一国企下属企业副总;家有5套住房、两辆轿车。43岁的安徽人王晓美在亲戚朋友眼里,是一个家庭幸福、事业成功的女性。但是,只有她自己知道,这份成功背后都有哪些“猫腻”。
去年底,因犯受贿罪,南京河西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晓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被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家庭失和,在金钱上寻找寄托
1972年出生的王晓美,2006年应聘到了新城公司,担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因能力突出,2011年,王晓美担任了新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办公室、广告部。负责广告工作,这让她有了更多接触广告公司的机会,也因此发现了“财路”。
据其供述,因为与丈夫经常发生争吵,关系紧张,她对未来的生活有一种不安全感,希望能给年幼的女儿以后生活和教育上一些物质上的保障。基于这种心理,王晓美开始利用机会,为自己“挣钱”。
广告业务尚未实施,十万元“好处费”已揣进腰包
2008年4月,因公司需做一笔广告业务,王晓美想到了李军。
李军是以前她自己开公司时的一个合作伙伴。王晓美主动给李军打去电话,问他愿不愿意做一笔几百万的广告。李军满口答应。
过了几天,王晓美又与他联系,提出来这笔广告业务,李军只有通过她才能拿到手,但是需要十万元的“好处费”,钱可以打到她的银行卡里。李军就付给了王晓美10万元。
一直等到当年9月份,李军才拿到了项目设计方案,并按照王晓美的要求做了报价。经过协商,业务总费用为400多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军按照要求完成了项目工程。因业务量超出原方案,最终结算费用为500多万元。
事后得知,这一项目没有经过新城公司招投标,是王晓美直接操办的。
利用项目内部议标方式,收受27万元“打点费”
如果说李军算是她比较熟悉的朋友,是抱着“有钱大家一起赚”想法合作的话,那么对于杜宇,王晓美的目的就更加直接了当:拿钱来。
杜宇是一家广告公司老总,他是通过新城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找到王晓美的。
2009年,新城公司有一项户外广告业务需要完成,王晓美在公司办公会上提出,这一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建议采取内部议标形式确定建设方。办公会通过了她的建议。
杜宇得知这个消息后,向王晓美表示想接下这个业务。王晓美没有直接拒绝,而是提出来议标需要几个部门一起参加,不是她一个人说了算的,要杜宇在承接项目后出一笔钱来打点其他部门领导。同时,王晓美向杜宇表示,会确保他的正常利润。
有利润就有钱赚,杜宇也就放心了。他同意了王晓美的要求。项目完成以后,杜宇将27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晓美。
自此之后,王晓美又帮杜宇承接了不少项目,又先后收到“打点费”18万元。
王晓美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其个人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家人又主动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从而被从轻、减轻处罚(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