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收养家庭半数是亲戚关系 虐童记录者无收养资格
民政部门:南京收养家庭半数是亲戚关系
离婚三次以上、有虐童记录的没有收养资格
发生在南京的虐童事件触目惊心,同时“收养”这个问题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虐童养母被曝出和孩子生母是表姐妹关系,究竟是合法收养还是非法收养,相关部门还在调查。
什么样的家庭能满足收养条件?收养孩子需要什么门槛?谁来保障被收养孩子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对那些已经收养的家庭有没有制度上的跟踪监管措施,可以防止类似虐童事件的发生?
4月6日,记者采访了南京市民政局福利事务处相关负责人马红。马红告诉记者,现在南京每年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的数量在一百多个,比较少,但其中多达一半都是三代以内的亲属之间的收养。昨天虐童养母被曝出和孩子生母是表姐妹关系,也正是属于这种“三代以内”的亲属收养情况,而在儿童福利院收养孤儿、或收养陌生困难家庭的孩子都很少。“因为南京在收养福利院弃婴上的门槛要求非常高,限制很多,而亲属之间的收养则相对简单。”
南京收养家庭半数是亲戚关系
她表示,三代以内亲属之间收养孩子的家庭要满足无子女、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有抚养的经济能力、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抚养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满足这四个条件就可以收养。“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婴可以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有子女的家庭也可以领养。”
而送养孩子的家庭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孩子必须要有户口,家庭确实比较困难,必须有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证明,同意送养,满足这些条件后,送养家庭和收养家庭双方可以签订一个协议,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即使是熟人、亲戚之间领养,也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办理收养证。
像这例被虐待儿童就是三代以内的收养,女方和孩子的亲生母亲是表姐妹,就是亲属之间的收养。不过这例收养不是在南京办的,因为收养孩子是到孩子的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这个孩子户口在安徽,所以有没有办理收养手续,要去安徽当地查询。”马红表示,如果不去办理收养手续,法律是不认可的,孩子的户口都办不了。
另外,亲属之间的收养孩子在18周岁以下都可以。如果是一般收养,比如收养困难家庭孩子,要在十四周岁以下。
南京规定收养人“十道门槛”
在这个案例中,大家最关心的一点是,在收养前,对收养家庭有没有严格的考察制度?在收养后,对被收养孩子的情况又有没有跟踪监管保障?
记者了解到,2013年,南京民政部门出台《南京市收养子女家庭评估实施细则》, 其中要求,在南京申请收养子女,要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并形成《收养登记调查评估意见书》。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应当接受收养登记机关的跟踪回访。首先要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不超过5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需收养孩子的南京市民,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打分;民政部门将按分数高低,择优选择收养家庭。同时,还将实施严格的“一票否决制”,即离婚三次以上、有犯罪记录、有传染病、有虐待儿童记录,有吸毒、酗酒、赌博嗜好的家庭一律没有收养资格。
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前提,南京制定十条打分标准,由民政部门通过约见、面谈、家访、走访等办法,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学历学识、品德品行、性格心理等进行考察。其中包括“婚姻状况满意,有家庭责任感”、“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等考量标准,在道德品行上,规定“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行政、治安处罚记录。无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性虐待、酗酒、赌博、滥用药物等行为”等。并规定,对已形成的事实收养,调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程序收回其抚养权。
细则中还明确,收养时要签订《回访协议》, 完成收养登记手续6个月内,收养人应当接受跟踪回访,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民政部门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收养儿童。
收养家庭尚无“黑名单”制度
不过,马红也向记者表示,收养家庭评估主要针对的还是收养福利院弃婴的家庭,而且会有一个“试养期”,如果合适了,经过考察没有什么问题,再正式办理收养关系。而对亲属之间已经达成协议的收养家庭,已经双方达成一致,则谈不上收养家庭选择的问题。
“如果已经办理了收养关系,孩子出现了收养方没有尽到养护责任,或者虐待孩子,发现有虐待儿童的倾向等问题,送养家庭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解除。至于收养方对孩子造成的伤害由公安部门介入。”马红表示,但是如果送养方没有提出解除收养,民政部门不会强制解除,但是如果是虐待孩子的现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将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介入。
她向记者坦言,过一段时间对收养家庭探访实际上很难实现,尤其是亲属之间的收养,很难追踪和反馈。“有的收养家庭收养孩子后就立马消失了,因为收养了以后不想让人知道,联系不上,电话号码换掉,搬家,很多家庭都这样,很难找到。”
采访中,有关人士表示担忧,因为这些收养家庭一旦无法追踪,不能及时了解被收养孩子的情况,要等到孩子受到伤害以后被发现了,才暴露出来,但是孩子的身心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是目前在收养家庭监管上确实还存在难度和空白。不仅如此,据了解,目前江苏省家庭儿童收养件数每年有3000例左右,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大量“民间私自收养”案例,这些收养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就更加难以监管。
而且,记者了解到,目前对这些有虐童等恶劣行为的收养家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黑名单”制度,也就是说,由于目前的收养制度办理收养是到孩子户口所在地办理,即使某户收养人在某地有虐童、酗酒等黑历史,但是他如果到外地去领养孩子,如果当地的监管评估制度不健全,还是有可能领养到孩子。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应该尽快将这些人群打入收养“黑名单”,避免他们再祸害更多的无辜孩童。姚媛媛
律师建议:将虐童罪纳入公诉案件
南京市妇联权益部维权中心律师、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飞峰昨天向记者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将虐待儿童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并将该罪纳入公诉案件之中。
他表示,虐待孩子的行为不仅仅给孩子身体上造成严重伤害,而且给孩子的心灵上造成了严重的创伤,同样是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对心理伤害的损害后果予以鉴定的规定。曾经在校园内发生过老师虐待儿童事件,但因身体损害后果未达到轻伤以上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进行批评教育、开除教师队伍或情节严重的予以治安拘留,无法达到法律应当具有的预防和警示作用。另外,目前《刑法》规定虐待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但是儿童没有任何自我保护能力,受到直接监护人或较为亲密的人虐待常常不容易被发觉,儿童也往往不敢告诉他人。因此他建议,将家庭成员之外的虐待儿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并将虐待儿童罪纳入公诉案件,由公安介入调查,检察院进行公诉,更好地打击虐待儿童,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姚媛媛)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