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睡近30年,“撤销监护权”终被激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带离制度,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和内容,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等。
长期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的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认为,《意见》具有历史性意义,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要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
明确公安机关应急处置制度
以往很多基层公安机关面对类似未成年人在家庭遭受伤害案件时,除非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要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一般是批评教育了事。
《意见》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的发现和举报义务;规定了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保证办案质量。”
“公安机关案发时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将为后续案件处理打下扎实基础。”佟丽华说。
“当前在处理很多案件时,包括南京被饿死的两个女童,最大问题就是孩子没有被带离危险场地,或者继续遭受暴力,或者继续忍受饥饿。”佟丽华说,处理类似孩子受到家庭伤害案件时首先要考虑到孩子的安全。
《意见》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同时,明确规定,“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需要医疗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送医救治,同时通知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亲属照料,或者通知当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后续救助工作。”
“由公安机关及时将孩子带离危险场所,该送医的及时送医,该安置的及时安置,有助于有效保障孩子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佟丽华说。
以往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最大顾虑就是如果追究了侵权监护人的责任,那么谁来照顾孩子?很多亲属甚至基层民政部门都不愿意照管。
《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所属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责任,为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解除了后顾之忧。”佟丽华说。
诉前诉中诉后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意见》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四十一条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程序、内容、执行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制定以上条文,还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之所以规定如此多的条文,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保障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的权益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胡云腾介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程序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终结后提出申请。《意见》对内容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威胁、接触未成年人和临时照料人。按照《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以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且应当立即执行。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意见》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密切配合的执行程序,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危及人身安全或者扰乱工作程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其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最为严厉的是,严重违反人身安全裁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胡云腾说。
政府“兜底”解除后顾之忧
佟丽华介绍,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这一制度被称之为“沉睡的制度”,几乎没有被执行。“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诉讼中,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取证也非常困难。”
日前,福建仙游法院判决了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成为首例撤销监护权的案例。
《意见》用十个具体条款明确规范了撤销监护权制度,明确了都哪些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诉讼,在原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所规定监护人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提起诉讼。
佟丽华认为,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单独规定,并在相应条款中给以强调和明确,比如在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希望在没有其他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能够担当责任。”佟丽华说。
《意见》第三十五条明确了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具体情形,第36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担任监护人的问题。
在佟丽华看来,第三十六条关键明确了两点,首先就是法院要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来确立新的监护人;其次,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这种政府‘兜底’的制度同样解除了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的后顾之忧。”
“考虑到这项规定与我们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 胡云腾说,因此,《意见》坚持撤销监护人资格极为慎重的原则,并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当事人在一年内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就是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意见》的出台只是个开始。
佟丽华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尽快调研,就具体制度的落实予以指导。基层相关公职人员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积极落实政策。国家应该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社会领域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至少要保障每个县有一家救助机构和相应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