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投资”双赢 扬中市检察院揭秘:奖金激励的背后是非法传销
该案庭审现场
席卷微信朋友圈、号称“百年秘方”“急速变美”的康加健(化名)系列产品,短短两年就在全国发展了22.4万名代理,疯狂圈钱超9000万元。近日,经江苏省扬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目前,李某已被送监服刑。
“美容+投资”,康加健在朋友圈急速走红
2021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开设赌场案时发现商人李某和程序员何某(另案处理)可能涉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与开设赌场案无关,但他向公安机关主动供述了其邀请何某研发、维护康加健平台的详细情况,以及与吴某合伙以康加健产品为媒介,从事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2021年9月9日,吴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自首。
“百年中药秘方,变美不需开刀,体验2粒成本只需60元,平躺40分钟见奇迹。购买产品即可获得现金激励,每个月还有福利分红。加入团队三个月收入10万元,所以选择大于努力……”这是一位代理在微信群发布的广告,正是这些极具煽动性的宣传语让康加健产品在微信群、朋友圈迅速走红。
与夸张的美容疗效相比,其奖金激励制度更具诱惑力。消费者只需在网上商城花费2990元购买10单产品,就能成为体验代理,体验代理再推荐一个体验代理可获得900元奖励;花费29900元购买100单产品成为皇钻代理,皇钻代理再推荐一个体验代理或者皇钻代理能得到1200元奖励。此外,康加健公司会给每位代理分配个人专属微信推广码用于发展下线团队人员,个人代理通过累计下线销售业绩参与销售奖、贡献奖、复购奖、服务分红等多重奖金分配,公司承诺给代理的返利比例最高可达70%。为此,不少人抱着发财美梦砸重金成为代理,再向朋友圈撒网式宣传疯狂发展下线。截至2021年7月,康加健销售平台共发展会员、代理账户22.4万余个,其中有购买记录的账户2.2万余个。
一拍即合,携手打造“传销帝国”
河南人李某仅有初中文化,在社会摸爬滚打多年累积了丰富的传销经验。2008年8月,李某曾因参与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满释放后他仍想通过老路子“发家致富”。2019年5月,在一次朋友聚会中,李某结识了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的吴某。聊天中李某得知吴某可以联系厂商生产化妆品,他便与吴某商议,合伙在线上经营美容产品,并决定由李某负责开发运营线上销售平台及产品营销、推广,吴某负责找厂家生产产品,保证平台供货。
此后,李某辗转找到编程“高手”何某,由何某研发、运行、维护康加健微信线上销售平台。吴某则联系了广东、河南等地生产抑菌液、修护乳等10余种产品的厂商,进行贴牌生产。
2019年7月,康加健第一批产品问世。经过李某的精心包装,生产成本仅20多元的贴牌化妆品摇身一变成为了售价299元、2990元的变美“神器”。掩藏在华丽宣传辞藻背后的是李某建立起的复杂传销圈钱制度。截至案发,通过李某账户ID发展的账户总数高达21万余个,层数最多达到30层。
“这些产品虽然价格高,但使用后却没什么疗效,产品包装也十分简易,感觉非常不正规。上线说只要能拉到人头发展下线购买产品就能挣大钱,但到现在我也没能挣到一分钱。”借了1万余元与别人拼单购买了100件商品的李女士这样陈述道。经公安机关摸排调查,像李女士这样上当受骗的代理还有很多。
经审计,2021年4月至7月,康加健网上商城累计销售金额达9000万余元;李某非法获利2600万余元,吴某非法获利240万元。
提前介入,提出补证建议30余条
该案是扬中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以网络平台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案。由于案情复杂、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为确保办案质效,该院成立了办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办案组围绕作案方式是拉人头传销还是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能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争议焦点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30余条补证建议。办案组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就同步推进认罪认罚、追赃挽损达成共识,促使李某、吴某在侦查阶段退出违法所得共计1000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继续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吴某又退出违法所得150万元。最终,李某、吴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6月24日,扬中市检察院以李某、吴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庭审中,吴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应认定吴某为从犯,可以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吴某明知李某实施传销犯罪活动,仍与其分工合作,负责供货保障,参与部分管理、宣传事项,并与李某约定利益分成,对康加健微信线上销售平台的运行、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吴某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且处于关键地位,起着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作为公诉人,扬中市检察院检察长康珺这样回应道。
近日,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