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检察公信力路径思考
一、检察公信力含义、特征及实现标准
检察权在我国属于司法权的一种,其根本属性是法律监督权,这种法律监督权包含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权、公诉权、民行裁判监督权等多种权力。公信力系指公众对公共权力信用的普遍信任。检察公信力是基于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人们对检察部门信任的状态。其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双重性。检察公信力涉及到检察院和人民群众双重主体,检察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权过程中的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对检察行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司法行为的信任状态,其源自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是检察权与人民群众诉讼权各归其位、各得其所的良性回归。
2、主客观统一性。检察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基于检察机关、检察权及检察工作的运作而产生的一种信任状态,并因此而成为了检察机关的“信誉”,其客观方面系指检察权运行行为,主观方面乃人民群众对检察权的心理反映,两者统一于检察公信力。
3、动态变化的过程。检察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一种,伴随着检察机关的诞生而诞生,其产生和变化除了与法律有关外,还与检察执法、法治环境、舆论环境等有关,并且检察公信力在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均不一样,它的形成过程具有动态性。
4、检察公信力是社会公共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属于公权力,而公信力必须具有公共性、信誉性等,随着社会发展,法律不断完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法律成为争端解决机制,更加要求检察机关执法客观、公正,合法、合理,检察公信力在推动社会公共信用方面举足轻重。
基于以上分析,从二维角度来说,要想提升检察公信力,必须从检察院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人民群众的满意性两方面着手。但是从人民群众的满意性来说,检察公信力应该包括普遍信任和个别不信任,两者之间内涵外延清晰,共同构成了检察公信力的主观状态,要想让正义看得见,必须从个别不信任着手,以此扩大普遍信任的外延。
可以说,目前司法公信力仍然处于产生和形成阶段,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要求与期待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可以用司法公信力不足来表达,个别不信任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这种不足体现了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以及相对落后的司法体制、机制与独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目标之间的矛盾。特别要说明的是,目前检察公信力不足,个别不信任大量存在并不是指社会普遍不信任检察部门,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部分个案不信任造成了个别不信任,阻碍司法公信力的上升,并且这部分不信任还有因为处理不当被放大所致。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知目前对检察公信力的个别不信任是检察公信力建设最大的障碍,个别不信任的主体也并不是普遍现象,不信任的内容也并不是全部不信任检察所有内容,可能只是落后的司法机制,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执法不规范的检察人员。因此考究检察公信力建设当下第一要义当从检察公信力个别不信任着手,对症下药,及时疏导规范。
二、个别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当前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检察公信力的期望与实际之间差距还比较大,检察公信力建设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这种挑战具体来说,有传统挑战也有现实挑战,有群众方面的原因也有检察人员的原因,有沟通代沟也有个别不信任无限放大,有乡土观念也有法律公正的价值对抗,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司法的有限认识阻碍了司法公信力。中国幅员辽阔,有些地区偏远,处于农村末梢水尾,思想观念落后,对传统观念的信守远远大于对法律的遵守,法律还没有成为乡土社会解决争端的机制,以牙还牙、一命抵一命、法外开恩、唯权唯言唯上唯尊等传统观念还有生存土壤,客观上阻碍了检察公信力的建设。除此之外,由于部分群众认识所限,对法律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证据与事实和实际情况理解误差,一时难免沟通到位。
(二)群众诉求与利益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激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差距、征地拆迁、社会优抚救助等,群众诉求增多,阶层分化对立,社会矛盾激化,部分群众以自我为中心,以满足自己要求为出发点,对法律作出的正确处理决定蛮横无理,以闹访上访等形式漫天要价,产生极端主义。
(三)涉检舆情处理不及时不合理。社会不断发展,信息传输渠道、传输速度在加快,社会阴暗心理作怪,网络大V炒作,恶意绑架舆情,歪曲事实真相,制造负面舆论,涉检舆情将检察部分推到风口浪尖,加之部分涉检舆情处理不及时合理,往往被无限制放大,造成被动局面,损害了检察公信力。
(四)检察说理不充分。检察说理是司法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是自然公正、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说理不充分、不全面、不规范、说理能力不足,即使是合理的处理结果,也可能造成当事人很难心服口服,导致不应有的沟通误区,造成被告人产生暗箱操作的猜疑。
(五)执法活动不规范。检察人员作为司法人员,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否则产生的放大效应难以预料。个别检察干警由于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办案不力等造成瑕疵案件,或者徇私舞弊、枉法办案造成冤假错案,司法不公现象产生,从而造成个别不信任的产生。
(六)司法制度不完善。司法制度包括法律制定、司法运作等方面。具体来说,法律制定可能存在法律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法律依据不完善造成救济缺失;法律制定不周延,理解存在多元化;恶意诉讼,有意规避法律等。司法运作超越法律轨道,如人为干预案件办理、司法机关人财物属于地方管理、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检务公开不规范全面透明等。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客观上造成了检察公信力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提升检察公信力路径思考
检察公信力的提升有赖于巩固检察公信力的普遍信任和减少个别不信任。检察公信力的普遍信任是检察机关的信誉所在,也是检察机关能够得以继续存在和完善的基础,个别不信任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既是动力也是挑战,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执法观念、规范执法、强化释法说理、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提升检察公信力必须要从以下方面做足功夫:
(一)继续巩固检察公信力的普遍信任。“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必须成为解决争端的机制,这是理性社会必须遵守的准则。公共社会之下,公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必须得到救济,这是法治社会的共同愿景。随着法院案件的不断增多,也体现了更多的人愿意将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处理方法。信仰并尊重法律,这是法律社会运行的基石,正因为普遍信任的存在,才造就了一个法律理想——法治社会。而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普遍信任会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检察公信力的建设同样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检察部门作为司法部门之一,在巩固检察公信力方面大有可为。
1、不断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办案单位,履行着法律监督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时常遇到法律未解问题,疑难杂症,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检察机关需要不断在办案实践中出真知,总结问题,推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完善。
2、不断践行法治理念宣传与教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检察公信力的建立和提升有赖于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只有减小认识间的差距,才能有效的沟通。 “在理念上,司法公信力的培育不能仅靠灌输式的法制教育,要强化实践理性,通过司法个案的公正塑造公正对司法的整体意识,形成产权、信息与信任的良性循环。”检察机关要把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在践行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宣传法治理念,形成社会人人懂法、守法、信法的良好氛围。
3、转变司法观念,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检察权属于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又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检察权必须要为人民服务。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人民检察为人民”的为民执法理念。
4、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执法机关不遵守法律,必将是法律最大的笑话”,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检察公信力的形成提高有赖于检察队伍的规范执法,而建设队伍建设事关检察形象的树立,加强队伍建设是检察公信力的治本之策。二是强化检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强化检务公开需要将检察职能、检察运作、不涉密检察工作信息、法律法规等基础信息公开;转变宣传思维方式,多种渠道检务公开,强化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公开,让正义看的见。三是注重检察礼仪、树立良好形象。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二)减少个别不信任。扩大检察公信力的普遍信任是检察公信力的最终目标,但基于观念、立场、利益等多方面的考量,消除个别不信任也是不现实的,由于公信力具有传导性、扩散性、易碎性以及新闻媒体负面信息的扩大效应,因此绝不能对个别不信任视而不见,只有针对性的解决个别不信任的存在才能尽量的减小检察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也才能争取最大范围内的理解支持,提升检察公信力。
1、加强释法说理是减少个别不信任的有效路径。司法过程的核心就是将抽象的带有共性或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带有个性或特殊性的人或事项,即法律和事实的结合。检察释法说理是自然公正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决定获得信任、信服和信赖的重要途径,检察环节必须要成为法律说理的主要部分,不仅要程序正义,更要实体正义,让老百姓切切实实感受到说理的充分性,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让案件与结果脱钩,让人民群众猜疑法律的公正公平。
(1)强化释法说理的范围。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尤其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控告申诉、诉讼监督等所有环节,认真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等释法说理制度,将释法说理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当事人对检察处理各个结果满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强化释法说理的形式。法律文书以文字为载体,运用充分的事理、明晰的法理、入心的语言深刻系统阐述检察决定产生的依据和过程。此外,还必须强化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认识到不同生活环境、阅历的对象认识差距,多种形式针对性的阐述检察决定。对于疑难、无理上访等案件还可以采取听证公开形式答复各方疑问。
(3)提升释法说理的能力。法律是生命既在于逻辑也在于经验,检察人员不仅要掌握深厚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正确的理解运用法律,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才能针对性的用老百姓通俗的语言、娴熟的法理与当事人沟通,使当时人信服。
2、强化涉检舆情应对是有效避免检察公信力损伤的法宝。目前可以说大部分案件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正确的处理,但也有极少数冤假错案导致检察公信力受到质疑,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些案件对检察公信力的冲击是巨大的,除了与办案人员有关外,没有正确处理舆情也难辞其咎。应对涉检舆情,检察机关必须把握四个原则,即合法、合理、及时、有效。尤其是及时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当机立断,立即采取行动,及时开诚布公,不掩饰不推诿。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积极转变思路,坚持以网治网)
一是积极转变思路,强化舆情危机意识。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绝不可能超然于世,面对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必须要关注社会,关注网络,转变思路,强化舆情危机意识,正确面对涉检舆情。
二是建立涉检舆情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及时收集涉检舆情,多渠道多方式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坚持源头预防,及时回应,防范舆情危机。积极构建涉检舆情应急、处理长效机制,注重应对方法,强化与新媒体沟通,切实将涉检舆情处理在苗头中。
三是及时公开案件的情况。由于检察机关涉密较多,可能存在社会认识上的不一致,产生误解,遇到涉检舆情,检察机关应该及时公开非涉密案件情况,消除社会错误认识,避免不必要的猜忌发生。